不妨授权部分地方试点全面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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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健委网站近日发布《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1949号建议的答复》,答复了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关于取消“计划生育”的建议。答复称,去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保留“国家推行计划生育”等相关表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均根据宪法制定,不宜立即全面删除“计划生育”内容(《新京报》2月12日)。

应该说,国家卫健委这一答复是很有说服力的。作为法治国家,各个法律的制定都应遵守宪法。值得关注的是,卫健委在答复中还称,下一步会综合考虑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等诸要素的关系,以及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之间的互动影响,促进人口均衡发展。这其中,就包含了“因地制宜”的意思。

有人口专家表示,二孩政策实施以来,二孩出生人数低于预期。而在民间,不少年轻人存有不敢生、不想生的情绪。陕西省统计局发布的《陕西省2017年人口发展报告》指出,受多种因素综合影响,陕西省未来出生人口增长后劲乏力。该报告因此建议,“适时全面放开计划生育”。去年8月,《新华日报》也刊文建议:立刻全面放开生育。

从全国层面看,“计划生育”的表述或有保留必要,但有些地方受到结婚人数减少、育龄妇女人数逐年减少、二孩生育意愿降低等因素影响,生育率持续下降。在这些地方,鼓励生育是非常必要的。笔者以为,在适当时候,国家不妨授权此类符合条件的地方,试点全面放开计划生育。

我国幅员辽阔,各地人口分布情况差异较大,有的地方地广人稀,有的地方人口臃肿。而有的地方因为面临人口危机,经济社会发展受到了不小的挑战。能否根据相关人口指标和资源环境设定条件,允许符合条件的地方先行全面放开生育,是值得探讨的。因为这不仅关乎地区发展,也为国家下一步的生育决策调整提供依据。

这样做,既不违反宪法,也与卫健委“人口均衡发展”的规划相符。毕竟,国家层面及全国多数地方仍然保留“计划生育”,少数地方因为特殊情况,才需要全面放开生育。更何况,很多重大改革都是从少数地方先行先试起步的,在条件成熟时,全面放开生育也可以从试点开始。

◎张海英 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