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答的发布旨在进一步推动股票发行工作市场化、法治化改革,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增强审核工作透明度,提高首发企业信息披露质量。证监会方面表示,将根据需要进一步补充完善问题解答,不断提高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市场千呼万唤的“IPO审核50条”终于揭晓。3月25日,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发布《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以下简称“问题解答”),全面梳理了IPO审核业务中常见的50项内容,主要涉及首发申请人具有共性的法律问题与财务会计问题,对持续经营能力、过会后业绩下滑、约定对赌协议、境外控股股东等市场热议情形的审核标准逐一解答。
问题解答的发布旨在进一步推动股票发行工作市场化、法治化改革,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增强审核工作透明度,提高首发企业信息披露质量。证监会方面表示,将根据需要进一步补充完善问题解答,不断提高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持续关注经营业绩变化
问题解答涵盖了首发审核业务的诸多热点问题,尤其是在经营能力考查方面,对首发企业的持续经营时限、经营业绩下滑、持续经营能力以及过会后业绩下滑等情形予以明确。
在持续经营时限计算上,根据问题解答,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如有限公司以经评估的净资产折股设立股份公司,视同新设股份公司,业绩不可连续计算。
对于部分首发企业存在报告期营业收入、净利润等经营业绩指标大幅下滑的情形,中介机构应重点关注是否存在可能对企业持续盈利能力和投资者利益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充分核查经营业绩下滑的程度、性质、持续时间等方面;发行人则应按经营业绩下滑专项信息披露要求做好披露工作。
在对持续经营能力进行核查和判断时,中介机构应当从10个具体方面分析。例如,发行人所处行业受国家政策限制或国际贸易条件影响存在重大不利变化风险;发行人所处行业上下游供求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材料采购价格或产品售价出现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多项业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呈现恶化趋势,短期内没有好转迹象等。
申请首发企业在通过发审会后,其经营业绩仍可能出现下滑,对此应予以分类处理。具体而言,业绩下滑幅度不超过30%的,发行人需提供最近一期至下一期乃至全年主要经营状况及财务数据的专项分析报告;业绩下滑幅度超过30%但不超过50%的,发行人需提供最近一期至下一年度主要经营状况及财务数据的专项分析报告;业绩下滑幅度超过50%以上的,暂不予安排核准发行事项,待其业绩恢复并趋稳后再行处理或安排重新上发审会。
重点解析出资行为核查
在IPO审核过程中,对出资行为的核查是一项重点,这涉及出资和改制行为可能存在瑕疵、部分资产来源于上市公司、约定对赌协议等情形的处理。
按照规定,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应关注发行人是否存在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出资方式等存在瑕疵,或者发行人历史上涉及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改制存在瑕疵的情形。
对于历史上存在出资瑕疵的,应当在申报前依法采取补救措施。对于发行人是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改制而来的,或历史上存在挂靠集体组织经营的企业,若改制过程中法律依据不明确、相关程序存在瑕疵或与有关法律法规存在明显冲突,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有权部门关于改制程序的合法性、是否造成国有或集体资产流失的意见。
如果发行人部分资产来自于上市公司,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还应当针对六方面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例如,发行人取得上市公司资产的背景、所履行的决策程序、审批程序与信息披露情况,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发行人及其关联方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市公司及其控制公司的历史任职情况及合法合规性,是否存在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情形;资产转让完成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就上述转让资产存在纠纷或诉讼等。
作为市场热议的问题,投资机构在投资发行人时约定对赌协议等类似安排的,原则上要求发行人在申报前清理,但同时满足四项要求的除外,包括发行人不作为对赌协议当事人,对赌协议不存在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变化的约定,对赌协议不与市值挂钩以及对赌协议不存在严重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或者其他严重影响投资者权益的情形。
保荐人及发行人律师应当就对赌协议是否符合要求发表明确核查意见;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对赌协议的具体内容、对发行人可能存在的影响等,并进行风险提示。
阐明特殊股权架构披露
发行人股权架构可能影响IPO审核进程,问题解答将存在境外控股股东、同一控制权下的企业合并等特殊情形考虑其中,进行了针对性解答。
对于控股股东设立在境外且持股层次复杂的,规则要求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设置此类架构的原因、合法性及合理性、持股的真实性、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是否有各种影响控股权的约定、股东的出资来源等问题进行核查,在相关意见中说明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是否清晰以及发行人如何确保其公司治理和内控的有效性。
在企业合并过程中,对于合并各方在同一控制权下的情形,发行人应严格遵守相关会计准则规定,详细披露合并范围及相关依据,对特殊合并事项予以重点说明。
值得注意的是,在对参与合并企业在合并前控制权归属认定中,如存在委托持股、代持股份、协议控制等特殊情形,发行人应提供与控制权实际归属认定相关的充分事实证据和合理性依据,中介机构应对该等特殊控制权归属认定事项予以审慎判断、妥善处理和重点关注。
问题解答特别阐明了红筹企业协议控制下合并报表编制的信息披露。具体来讲,申请境内发行上市的红筹企业,如存在协议控制架构或类似特殊安排,将被合并主体纳入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的,发行人应充分披露协议控制架构的具体安排,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应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就合并报表编制是否合规发表明确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