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莹颖案判决结果在中国互联网上引起哗然,很多人怀疑美国司法制度主持正义的能力,甚至质疑在所谓程序正义背后隐藏着种族歧视等因素。
比起20多年前的辛普森案,中国舆论的态度简直180度大转向。那起大部分美国人都不认可的判决,当年却成了许多中国法科学生理解“程序正义”的鲜活教材,“面条里只能有一条臭虫”“排除合理怀疑”,如此等等,辛普森案某种意义上堪称当时一代中国法律人“法治精神”的启蒙素材。但1/4世纪后,为什么同样“反常识”的美国法院判决迎来的却是嘘声和不满?
这不仅仅因为被害者是善良无辜的中国女生,更因为中美两国刑事司法制度及其背后理念和文化的差异,以及中国舆论不再屈从于美国强势的法治文化。
章莹颖案判决体现出的中美司法制度差异,一是死刑适用。由于文化和历史传统不同,中国刑事司法政策坚持“少杀慎杀”,对极少数罪大恶极者也不得不杀。但美国许多州已废除死刑,即便未废除死刑的州,判处死刑在实践中也极为困难。这是恶魔克里斯滕森逃过一死的重要背景。二是陪审团制度。早在北美十三个州殖民地时期,陪审团制度就已出现,当时有对抗英国王权的功能,后来则又增加了通过引入普通公民视角来平衡相对封闭而专业的司法的用意,与我国“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不无暗合之处。在防止冤假错案上,陪审团制度有时也确实效果不错。
但实践早已证明,陪审团容易“失控”,陪审团制度容易失灵。由于陪审团成员不懂法、不少人受教育程度低,很容易受到律师的忽悠和情绪的裹挟;由于判处死刑必须12名陪审团成员完全达成一致,这就使可能性大大降低;由于美国复杂的种族、宗教形势,许多陪审团成员把偏见带入裁判,容易导致判决不公……特别是种族歧视因素,几乎成为伴随美国司法制度至今的痼疾。美国内战,1992年导致53人死亡、2000多人受伤、上万人被捕的洛杉矶暴乱,2014年刚发生的蔓延美国近200座城市甚至波及英国伦敦的弗格森骚乱等一系列暴乱,都与不公的判决有关。
但由于过去资讯不发达等各方面原因,我国学界对这些问题研究不够深入,很长一段时间里,美国司法判决不公导致恶果的很多案例也不为中国人所了解。也由于近代以来美国“经济发达、政治民主、法治昌明”的形象,特别是近年来在中国热播的一些美剧中对美式司法制度的宣扬,美国司法制度在中国人心目中始终是先进、完善、文明的象征,甚至是敬仰的对象和学习的模范,一些人恨不得顶礼膜拜。很久以来,怀疑或质疑美国法院的判决在中国就是一件顶顶需要勇气的事情。辛普森案就是一个典型,明明是很多美国人自己都不认同的判决,却被我国不少学者奉若圭臬。
或许,改革开放初期,在我们对外界还不够了解、对法治认识还不够深入的时候,不轻易质疑是一种态度上的谦虚与谨慎。但对国内外知识的通达、尤其互联网的普及逐渐打破了“国外月亮比国内圆”的幻想,也掀开了法治“域外桃源”的面纱。更深入的研究和了解,使很多原本被认为“先进、发达、文明”的东西,暴露出华丽皮袍下的虱子。既然过去有过因误解和盲从而迷信,自然就可以有现在因了解而除魅。
虽然“美帝就是好,凶手死不了,遗体找不到,魔鬼还在笑!”“预定的这个结果,白人至上论。”“美国从此不配谈法治”等说法显得激愤,我们也不能因为个别案例而完全否定美国司法制度的优长,但从章莹颖案在中国舆论场引起的反应看,“除魅”后的中国舆论确实不愿再盲目追随美国法治强势话语了。(作者是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