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率先!青岛将镇街一级纳入法治政府建设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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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防”基层政府违法决策!

  镇街重大决策项目必须进行审查监督

  青岛在全国率先将镇街一级纳入法治政府建设体系,首批在41个镇街开始试点

  记者7月25日从中共青岛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获悉,中共青岛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日前审议通过了《关于建立镇街重大行政决策重大项目合法性审查和行政执法指导监督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以中共青岛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名义发文至各区市党委政府、市直各单位,由此开创了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一级参与法治政府建设的先河,实现法治政府建设“全贯通”。首批在全市41个镇街试点这一制度。据了解,青岛是全国率先推出镇街法治政府建设专门制度的城市。

  “以往由于管理体制的原因,原政府法制部门的法治政府建设延伸不到镇街一级,而原司法局所属司法所的优势得不到发挥。同时,随着具体行政管理权限的‘下沉’,镇街一级的行政‘风险’越来越大。为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关于法治政府建设部署,打牢法治政府建设的最基层基础,我市充分发挥新司法行政体制优势,利用镇街司法所专业力量,聚焦镇街重大行政决策、重大项目合法性审查和行政执法行为指导监督工作,建立审查监督机制,为率先完成2020年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目标夯实基础。”中共青岛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市司法局局长万振东说。

  《意见》指出了审查监督新机制,重在一步提升基层政府依法行使职权的意识和能力。《意见》明确了审查监督范围。按照积极审慎的原则,凡涉及镇街的重大行政决策、重大项目及可能引起重大社会影响事项的决定,必须由司法所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对行政执法公示、全过程记录、法制审核等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进行指导监督。

  《意见》规定了审查监督内容和程序。主要内容包括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协议和合同的合法性审查、行政执法行为指导监督等四个方面。基本工作程序为审查启动、出具审查意见和监督落实。《意见》提出了加强工作保障要求。通过建立镇街一级法治政府建设协调机制,配齐配强司法所力量,做好重大政策研究部署和指导相关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前期先试点推行,经评估后适时全面推开。推进过程中,区(市)政府作为落实责任主体,落实情况将纳入年度法治考核。要求加强政策宣传,积极培育挖掘先进典型,发挥好示范引领作用。

  据介绍,此项制度的建立,将有利于培养镇街依法行政的意识和习惯,促进镇街决策、执法行为、制度建设合法合规,减少和防止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构建有效避免违法决策、法外行政的制度保障,从而达到减少纠纷争议、促进公平正义、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目的。同时,实施此项制度,可以使司法所专注于司法行政工作,且由于其履行为镇街党委政府政策的合法性“防护屏障”功能,从而使司法所得到充实、加强和能力提升,以更好地巩固司法行政队伍的基层基础。

  附:

  《意见》中的相关具体规定:

  审查监督范围

  (一)镇街提请区(市)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区(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事项。

  (二)镇街提请以区(市)政府或者区(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

  (三)涉及镇街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专业性强、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决策事项。

  (四)镇街涉及重大合作、招商引资、民商事等内容的协议。

  (五)本辖区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其他可能引起重大社会影响的事项。

  (六)涉及镇街职权范围内的行政执法行为,司法所应当对行政执法公示、全过程记录、法制审核等规范化建设进行指导监督。

  审查监督内容

  (一)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内容

  1.制定主体、权限是否合法;

  2.制定依据、程序是否合法;

  3.是否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事项,是否增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是否超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

  4.条款结构、语言文字等是否符合规范性文件制定技术规范。

  (二)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内容

  1.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文件相抵触;

  2.是否超越决策机关的法定职权范围;

  3.是否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

  4.决策程序是否合法;

  5.是否存在其他的法律问题。

  (三)协议、合同的合法性审查内容

  对签订的重要协议、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除审查上述第二项五个方面内容以外,还可审查重要协议、合同的形成背景、必要性、操作性、公平性、适当性和风险性等。

  (四)行政执法指导监督主要内容

  指导监督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情况;

  2.指导监督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

  3.指导监督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行政许可权等综合执法的实施情况;

  4.指导监督行政执法裁量基准制度实施情况;

  5.指导监督审查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6.指导监督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听证主持人资格和证件管理工作;

  7.监督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正当;

  8.协调处理行政执法主体之间的执法争议;

  9.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事项。

  审查监督工作程序

  (一)审查启动。司法所收到送审材料后,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规范性文件,开展合法性审查和指导监督。审查工作根据需要,可以聘请法律顾问、有关专家参加。

  (二)审查意见。司法所完成合法性审查工作后,应向镇街提交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并抄送区(市)司法行政机关备案。行政执法指导监督中发现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发出行政执法指导监督意见书。凡在重大行政决策、重大项目酝酿阶段或者重大合同起草阶段向司法所征求的意见,不能代替合法性审查意见。

  (三)监督落实。镇街应当对合法性审查意见书进行认真研究,合理吸纳审查意见。对镇街行政执法的违法行为,司法所监督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提请上级主管机关作出处理决定。(戴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