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5日,绍兴市越城区一家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收到一张行政处罚决定书。因为非法从河道取水,该企业被处以罚款3万元和追缴水资源费的处罚。这也是越城区水利部门开出的第一张企业非法取水罚单。(7月27日《绍兴日报》)
绍兴市越城区水利部门开出的第一张企业非法取水罚单,具有标本和警示意义。在一些企业看来,河里的水是天上下雨来的,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所以非法从河道取水,违法竟然不知。
然而,如今不少人对河道非法取水违法,却一点不知道,结果因违法受到处罚后才意识到问题严重性。其实这是法律意识的缺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等相关规定,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属于国家所有,直接从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凡是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覆盖的地方,企业、家庭、个人都不能擅自打井取水,如果违反规定,执法部门将予以查处封井,并可对相关责任人处以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河道取水领罚单,是堂生动的法制教育课。河道非法取水,或者擅自开凿自备井、超负荷开采地下水资源,对社会和人居环境均造成明显危害,不仅造成了地下水位的逐年降低,而且在一些区域特别容易形成漏斗区,长此以往,会造成地表沉陷,严重威胁到城市地质结构的稳定,而且随着地面下沉,还会造成污水倒灌,水文生态环境遭到破坏,水质恶化,严重影响人民身体健康。
一方面应加强水法宣传教育,提高人们的水资源保护意识。另一方面为进一步规范取水许可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落实,建立健全依法水资源监管的长效工作机制,维护良好水事秩序。同时,应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河湖联合执法专项行动,并通过日常联合巡查、设立举报电话、电子邮箱、执法信息平台等方式,加强水资源管理,建立三套巡查机制,即河长巡查、沿湖沿线综合巡查、水政巡查,三项巡查机制相互配合,解决水政监察力量有限的问题。
有效遏止非法取水行为,提高广大用水户依法取、用水意识;有力打击少数不法分子想通过非法设立取水口非法取水的违法行为,及时拆除取缔非法取水口,通过对废弃井填埋,在很大程度上消除安全隐患。严厉查处无证取水、不缴纳水资源费等违法取水等水事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和查处,保障水资源安全。对河道管理保护不力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