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江宁溺死脑瘫女童案”一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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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江宁溺死脑瘫女童案”一审宣判: 爷爷获刑11年,父亲被判10年半

备受社会关注的“江宁溺死女童案”8月9日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害女童的祖父杨某松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被害女童的父亲杨某响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案情经过:河道中发现女童遗体 凶手竟是爷爷和父亲

2018年6月26日,南京江宁公安分局官方微博“@江宁公安在线”发布一则查找女童尸源启事。启事显示,6月25日,南京市江宁区一河道中发现一具无名女童遗体,警方悬赏2000元征集身份线索。6月30日,警方的悬赏额提高至2万元。

发现尸体后,经过尸检,女童符合生前溺水特征。背包中有两块砖头,重达8斤。让人疑惑的是,按常理推断,如果是临近事发地有哪家女孩失踪,也应该早有父母亲人报警并前往辨认,但一直音讯全无。事发后,南京市、江宁区两级公安机关高度重视,并介入调查。

整整一个月后的7月25日,此事终于有了进展。记者获悉,溺水女童家人已被找到,而将孩子推下河的,竟然是女童的父亲和爷爷。

当晚7点多,南京警方发布通报证实了这一消息。当晚8点14分,“南京公安”公众号正式发布警方通报:两名犯罪嫌疑人供述了因女童智障残疾,于6月23日晚将其推入句容河中致其溺亡的犯罪事实。

2018年8月,被害女童的爷爷杨某松、父亲杨某响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南京检方批准逮捕。

今年6月3日上午,南京市中级人员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在庭审最后陈述阶段,两名被告人均表示认罪认罚,被告人杨某响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有了一定程度的认识,并有一定程度的悔罪表示。

一审判决:女童爷爷和父亲的行为 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被告人杨某响与妻子张某结婚,于2010年11月生育被害人璇璇。璇璇出生后即患有新生儿肺炎、缺血缺氧性脑病,后至芜湖市妇幼保健医院、芜湖市第一医院、南京市儿童医院等多方求医院,先后被诊断为中枢性协调障碍、重度精神发育迟滞。璇璇因智力低下,生活无法自理,不能自主走路、进食,被评为智力残疾二级,相关医学专家认为璇璇经过专门康复治疗病情可部分好转,但无法治愈,终身需要有人看护、照顾。

在医治璇璇过程中,杨某响与张某产生矛盾,2012年10月,杨某响与妻子协议离婚,约定璇璇由杨某响抚养。2013年初,被害女童的祖母郭某将璇璇带回淮安娘家独自抚养。2015年郭某获残联资助,对璇璇进行了一期康复治疗。

2018年5月底,郭某被查出患有癌症。杨某响担心母亲生病后无力再照顾璇璇,2018年6月23日晚将璇璇送至杨某松处,要求杨某松照顾璇璇,杨某松明确拒绝且提出将璇璇扔到河里淹死,杨某响未表示反对,随后杨某松指路,杨某响驾车,将璇璇带至江宁区湖熟街道句容河河道处,杨某松将璇璇推入水中致璇璇死亡。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松、杨某响为逃避监护、照顾义务,将智力残疾的被害人溺亡,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二被告人犯罪动机自私,手段残忍,后果严重,情节恶劣。杨某松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杨某响归案后,基本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后虽对自己的犯罪目的、行为推诿,但当庭对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仍能予以供认,故应认定构成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

据此,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犯罪行为,保障和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倡导和谐、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故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犯罪行为手段残忍 不属于情节较轻情形

宣判结束后,本案主审法官徐松松回答了本案中受到关注的问题。

徐松松表示,法院认为被害女童的父亲杨某响有稳定的工资收入,祖父杨某松亦有一定的务工收入,二被告人有抚养、照顾璇璇的能力,在璇璇出生后,杨某响等虽带璇璇看病履行了一定抚养义务,但自郭某将璇璇带至淮安独自抚养后,杨某响除给付1万余元外,并未尽到其他抚养、照顾义务;杨某松长期在外打工,对璇璇亦无抚养、照顾行为。

因实际抚养人、被害女童的祖母郭某患重病无法继续照顾璇璇,杨某松面对家庭出现的重大变故,以长期在外务工为由,怠于履行自己应承担的家庭义务和责任。在其妻郭某重病期间,杨某松未予照料。在子女请求杨某松帮助照顾璇璇时,杨某松非但予以拒绝,还主动提出将璇璇溺死,故其并非因经济压力等原因杀人,而系为逃避家庭责任而主动杀害被害人。璇璇身患残疾,为医治、照料璇璇其家庭确需比普通家庭付出更多,其家庭遭遇值得同情,但该情况不能作为逃避家庭义务和责任的理由,更不能作为杀害被害人的借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法律禁止歧视残疾人。残疾儿童本身值得同情,更应得到国家、社会和家庭的关心、爱护。任何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歧视、遗弃残疾人,尤其是依法对残疾人具有抚养、照顾义务的主体,更加有义务用爱心和责任呵护残疾人,最大限度减轻残疾人因身体缺陷造成的生活障碍和不良影响。

徐松松表示,本案中二被告人为逃避法定义务,罔顾法律,漠视生命,溺死亲生骨肉,使祖国的花朵遭受残害,二被告人故意杀人犯罪行为手段残忍,故本案依法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故意杀人情节较轻的情形。(记者 万承源)

(责编:郑明玥(实习生)、孝金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