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造生态法治名片 护航“人居”徐州蝶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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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造生态法治名片 护航“人居”徐州蝶变

 
开展巡回法庭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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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开庭审理的某造纸公司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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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到现场查看排污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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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被告人放生鱼苗,修复生态环境。  
 

中国徐州网-徐州日报(全媒体记者 孙盈通讯员 韩文) 12月10日上午,为纪念改革开放40周年,由最高人民法院举办的“改革开放中的人民法院”专题展在中国法院博物馆开展,其中,“服务美丽中国建设”板块突出展示了徐州中院审理的某造纸公司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其卷宗也成为全国环境资源类案件唯一的入选卷宗,在实物展柜集中展示。

近年来,徐州法院按照市委、市政府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部署以及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道路的目标要求,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建立健全环境资源审判新机制,努力拓展环境资源多元化保护,为建设淮海经济区中心城市,打造全国一流营商环境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保障。

积极顺应变革:实现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

非法采矿,昔日郁郁葱葱的山林如今已满目疮痍。6月5日,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开庭审理一起非法采矿案,案情并不复杂,但如何修复环境成了庭审争议的焦点:公诉方提出 “场地回填、恢复原状”方案;被告则提出“因地制宜、重构生态”方案,保留现有的水坑发展鱼塘,再通过复植补绿恢复生态。

两个方案孰优孰劣?作为人民陪审员,徐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主任曹恩伟,从事环境工作近30年,拥有丰富的环境修复治理经验,心中有数。庭审前,曹恩伟多次到案发现场实地察看,就环境修复问题向市国土资源局等有关部门进行咨询。庭审中,他围绕修复方案的可行性、修复成本、修复效果等方面发表了意见。

合议庭最终决定对刑事案件部分先行判决,庭审结束后再确定生态环境修复方案,确保恢复被损害的生态和地质环境最优化。

“专家当庭指出了两个修复方案的优缺点,以及后续需要走哪些法律程序,都是法官不熟悉的工作,他们与法官形成了知识与经验的优势互补。”该案审判长孟源深有感触地说。

用一句话概括:专业的问题,交给专门的机构专业地办!

“像曹恩伟这样的环境资源专家,进入环境资源审判专家库,担任人民陪审员或专家辅助人出庭,发挥他们的专业技术优势,有助于法院更好地找准社情民意表达和法律认知之间的平衡点,更加准确地认定环境资源案件事实。”徐州铁路运输法院院长徐安欣介绍道。

环境资源案件涉及精深的专业知识和复杂的法律程序,决定了这类案件需要专门的机构专业化审理。“年轻”的徐州环境资源审判走出了一条专门改革之路。

2013年11月,江苏省高院出台《关于开展资源环境案件“三审合一”集中审判的若干意见》,徐州两级法院环境资源专门化集中审判工作全面展开,实行环境资源案件刑事、民事、行政“三合一”审判模式及集中管辖试点工作。确定云龙法院、沛县法院、新沂法院为环境资源集中管辖法院,审理指定区域内的环境资源一审案件,其中,云龙法院管辖区域为云龙区、泉山区、鼓楼区、铜山区、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沛县法院管辖区域为沛县、丰县,新沂法院管辖区域为贾汪区、睢宁县、新沂市、邳州市。

随着改革的深入推进,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 “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 “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办理跨地区案件”。为此,最高院出台了《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要求“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环境资源案件管辖制度”。

徐州中院闻令则动。2015年5月,徐州中院正式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在这一平台上,全市环境资源审判迈入专门化建设快速发展轨道。

经最高院批准,江苏省高院下发《关于指定徐州铁路运输法院集中管辖环境资源类案件》的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由徐州铁路运输法院跨区域集中审理原由全市11个县(区)基层法院审理的环境资源案件,并实行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审判。

审判专门化有力推动了环境资源类案件的审理。近年来,徐州市两级法院受理环境资源诉讼案件,由2013年的82件迅速上升至2017年的651件。案件不仅涉及环境污染防护,还涉及土地、矿业、林业、渔业、水利、畜牧业等资源利用管理,以及野生动植物保护等,涉及范围广、专业化程度越来越强。

畅通诉讼渠道:打造环境公益诉讼审判“徐州样本”

清澈见底的苏北堤河,这个垂钓爱好者的乐园,殊不知,曾一度受到严重污染,鱼虾全无。

2013-2015年间,某造纸公司连续3年被环保部门查获以私设暗管方式,向苏北堤河违法排放浓度严重超标的生产废水,先后两次被罚15万元,仍然不思悔改,心存侥幸,检察机关遂提起公益诉讼。2016年4月,徐州中院判决该公司承担105.82万元的生态修复赔偿。宣判后,该造纸公司认为目前排污已经达标,排放点的水质已经改善,提出上诉,拒绝承担生态修复费用。江苏省高院二审认为一审判决根据被告排污具体情况、受污染环境修复难易程度计算的环境损害赔偿费用,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当地乃至全国一度引起强烈反响。该案作为2015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以来,全国法院首个庭审判决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初步探索了带有一定惩罚性的修复费用计算方法,从源头上震慑遏制了企业违法排放问题。该案先后入选江苏省法治事件、最高人民法院评选的“公益诉讼典型案例”“2016年推进法治进程十大案件”,被媒体称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徐州样本”。

加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就要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最高法院、环境学者对这起案件的审理给予充分肯定,认为这起典型性案例意在警示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要对环保心存敬畏之心,自觉担当起生态保护和修复的社会责任,有力震慑和遏制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社会示范效应和意义远超案件审理本身。

污染环境行为不仅侵害所有权人的“私益”,同时也侵害不特定多数人的“公益”,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社会组织和检察机关均有权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实践证明,环境公益诉讼在维护环境公共利益、提高全民环境保护意识、保障环境公众参与、促进环境综合治理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

记者日前了解到,2015年以来徐州法院共受理各类环境公益诉讼案件45件,今年截至目前已达20件,受理数出现“四连增”,数量之多,全国领先,诉讼主体包括中国生物多样性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中华环保联合会、徐州检察机关等。

徐州法院靠什么勇立环境公益诉讼的潮头?

“之所以能够取得这些突破,我们与立案庭沟通协调,通过缓交、减免诉讼费等形式,畅通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渠道,实现诉讼主体多元化是分不开的。”徐州中院环资庭庭长李娟告诉记者,并向记者列出了近年来徐州环境公益诉讼的成绩单。

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起诉6起滥排电镀水污染环境案,系2015年1月新环保法实施后,徐州法院首批由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法院判决污染企业承担环境修复费用,并公开登报向公众赔礼道歉。

2016年6月,该6起案件判决的21.3万元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成为市环境保护公益金专项资金账户设立后,首批到账资金。

王某某等人滥伐林木构成犯罪暨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成为2017年7月民事诉讼法新增“公益诉讼”规定后,首次由检察机关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延伸审判功能:深度参与生态环境综合治理

“根据双方诉请理由、证人证言及现场照片等证据,我们发现徐州某钢铁公司可能存在环境污染问题,建议贵单位根据上述线索,实地勘验,查明事实,依法妥善处理,并请将反馈意见及时函告我院……”这是今年9月底在审理一起民事赔偿案件后,徐州中院写给贾汪区环保局的一份司法建议书。

案情是这样的:农户刘某在徐州某钢铁公司墙边(责任田自家)栽种的果树出现大幅减产,怀疑该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对土地造成污染所致。经协商,2011年10月,钢铁公司私下与刘某签订协议,约定每年支付刘某生活困难补助金19000元,要求刘某自协议签字之日起,必须主动与公司配合,不利于双方团结工作的话不说,纠纷暂时平息。由于种种原因,钢铁公司在支付刘某两年的补助金后,就停止履行协议约定义务,双方对簿公堂。一审刘某胜诉,钢铁公司提出上诉。徐州中院审理时发现,钢铁公司可能存在因污染环境担心被查处,而私下支付“封口费”的嫌疑,在驳回上诉的同时,向贾汪区环保局移送案件线索并发出司法建议。

“对污水取样检测时,应通知各方当事人对样本进行确认并留存回执、录音等凭证,以免诉讼阶段产生争议……”这是法官杜林写给新沂市环境保护局的一篇司法建议书。2015年9月,杜林在审理一起环境污染侵权纠纷案件时,发现“南水北调”工程中转站、全市新的“水源地”骆马湖周边的部分水产养殖户,对渔业污染事故“自力救济”意识较弱,撰写了这篇《关于加强骆马湖养殖区周边排污治理减少渔业污染事故》司法建议。

据铁路运输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肖丽介绍,针对涉医疗废物处理引发环境污染违法案件持续上升的势头,仅在今年,该院就分别向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矿山医院、徐州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发出司法建议书3篇,引发了一场全市范围内的专项督查治理行动,规范医疗废物管理。

“为了从源头上减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我们及时向市环保部门提出了《加强跨区域调查监测水污染工作》的司法建议,并获2017年全省法院优秀司法建议。”徐州中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法官助理吴一冉告诉记者。

近年来,徐州法院先后提出环境资源类案件的司法建议十余篇,获全省法院优秀司法建议两篇,被《江苏法院简报》和《江苏省委信息》等采用5篇,连续3年发布《年度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白皮书》,为当地党政机关科学决策提供了参考。

通过建立完善司法审判相关配套机制,深度参与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徐州法院还做了大量有益的尝试。

“相信不久,来自淮海经济区的大气、水域污染等资源案件的司法协作更加通畅。”徐州中院副院长乔英武告诉记者。7月底,他带领相关部门负责人,历时半个月,先后赴宿州、商丘、临沂等徐州周边的7家法院调研,率先提出了建立环境司法区域协作机制的设想,受到所到法院的认同。同时,该院还以环境司法、执法联席会为平台,主动对接环保、农林、公安等部门,就环境损害评估及修复、各类环境资源案件的量刑标准等问题进行会商,形成了全市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的合力。

“法院审判功能发挥不仅在法庭!坚持预防为主,从源头上推动环境改善,是我们审理环境资源案件的一贯理念和原则。我们努力把习总书记视察徐州提出的‘只有恢复绿水青山,才能使绿水青山变成金山银山’指示要求融入司法实践中,深度介入环境综合治理,为切实打赢‘蓝天保卫战’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徐州中院党组书记、代院长花玉军告诉记者。

既执法又普法:唤醒公众环境守法护法意识

金秋时节,丰县王沟镇8、9号沟旁的1500余棵栾树苗茁壮成长、色彩斑斓,田野里又多了一排绵延数里的防风林和景观带。

今年3月21日,世界森林日上午,由法官、检察官、林业部门工作人员现场监督下,9名被告人栽植完最后一棵栾树后,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对3起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作出公开宣判,栽植滥伐株数5倍栾树的民事侵权责任。

2016年6月至11月,被告人王某某、陈某、宋某某等9人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分别将其购买的杨树等林木砍伐。经林业部门认定,被砍伐林木均属于一般公益林,且数量较大,立木蓄积分别为31.9、43.7784、26.061立方米。

该案主审法官李娇娇告诉记者,树木作为特殊客体,对改善生态环境发挥极其重要的作用,受益的不仅仅是种植者本人,其处分权受到一定限制,《森林法》规定,未经主管部门批准,采伐树木超过1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株以上就触犯了法律。该案的公开宣判取得了多赢效果:既惩罚了破坏生态环境的犯罪行为,又有效修复了受损的生态环境,最关键的是唤醒了公众的环境守法和环保意识。

“今后一定要长记性了,自家种的树也不能随便砍伐!”参加公开审判的村民们感触很深。

7月12日上午,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在骆马湖边开展巡回审判,当庭宣判3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6名被告人因在禁渔期电鱼分别被判刑期,并利用被告人缴纳的生态环境修复金购买160万尾滤食性鲢鳙鱼放生骆马湖。庭审结束后,审判长孟源对旁听的200余名渔民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教育课,实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

去年12月,“宪法日”前夕,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对4起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刑事案件进行公开集中宣判,群众反响热烈。

“世界环境日”“植树节”等法定节日来临发布环境资源类典型案例,向社会通报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情况,在徐州法院已是不成文的惯例。以公开庭审、集中宣判为常态,通过大力开展巡回审判,以案说法,普及环境资源法律法规,引导社会公众增强环境资源守法护法意识,较好地发挥了环境资源审判的教育引导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