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3日上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张志超案进行再审宣判,现场宣告张志超无罪。这一判决结果,意味着从2005年起蒙冤15年之久的张志超,重新获得了清白与自由,也标志着我国的冤错案件纠正工作,又向前迈出了来之不易的一步。
当年,被警方指为一起强奸杀人案的首要嫌犯时,张志超只有15岁,还是一个懵懂少年。当他终于以无罪之身走出法院时,已过“而立之年”。因为当地警方与司法机关的失误,张志超背上了“杀人犯”的罪名,并因此失去了可贵的自由,失去了15年最美好的青春。这样的代价,是任何一个无罪者都不该承受,也根本承受不起的。
冤错案件可以得到纠正与平反,国家也会给予无辜的受害者以赔偿。但是,纠错与平反,无法抹平蒙冤者及其家人精神的伤痛。再多的赔偿,也换不回一去不返的时光。从这个角度看,每一起冤案,都是一个沉重的教训,必须尽全力防止冤错案件的发生,避免让无辜者遭遇不幸。
张志超能以无罪之身走出法院,这一结果,连同此前被纠正的多起冤错案件,共同体现出了我国法治建设不断完善、司法纠错机制不断健全的过程。与此同时,为了避免类似悲剧重演,也需要认真回顾和反思这起冤错案件的原始定案过程,从中汲取经验与教训。
此前,张志超之所以被认定为强奸杀人犯,并被判处无期徒刑,是因为当时操之过急的办案心态导致法律底线的“失守”。
法律底线的第一次“失守”,发生在当地警方侦查阶段。当时,警方并没有找到证实张志超犯罪嫌疑的可靠物证,而张志超同学的证言,也证明他根本没有足够的时间作案。然而,就是在这种情况下,警方仍然将张志超列为第一嫌疑人,并促使其作出了对自己不利的口供,为之后的审判埋下了重要的隐患。
此后,案件本来也有“纠错”的机会——检方可以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其中的问题,法院在庭审中也可以发现案件证据不足的事实。遗憾的是,一审检察院与法院并没有认真核查案件,充分发挥制约作用,而是接受了“张志超有罪”的警方调查结论。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书共有15页。这份判决书以并不复杂的法理逻辑,粉碎了这起案件中脆弱的“证据链”,否定了地方法院此前对张志超作出的有罪判决。这说明,这起案件并没有多么神秘复杂。如果当时的办案人员信守基本法理,坚持严谨作风,就不会导致冤错案件的发生。破案固然重要,但匆忙办案,草率定案,不仅抓不到真凶,还会对无辜者造成伤害。更为重要的是,公平与公正,就体现在每一起案件中,它关乎法治精神能否被坚守与信仰。
获得自由之后,张志超对记者说:“感觉头一次出来看到这个天,觉得天好大!”这句话里,寄托的是他对自由的热爱,也是他对未来的期待。希望张志超能在出狱之后为自己的人生闯出一片新天地,也期待随着司法纠错机制的不断加强,中国的法治进程能更进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