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一批新的法律法规将影响我们的工作生活。
全国性法律法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破难题
2019年10月22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该《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今年年底前在全国将企业开办时间压至5个工作日以内、办理用电业务平均时间压至45个工作日以内,将重点破除市场主体反映多的纳税、获得信贷等方面的堵点痛点。
国家推进“证照分离”改革,持续精简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依法采取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方式,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进行分类管理,为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提供便利。
家庭承包耕地承包期为30年 届满后再延长30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已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9年8月26日通过,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修改主要包括: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法相应延长;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收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依照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办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开展外商投资并购反垄断审查 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2019年3月1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1月29日下午审议外商投资法草案。全国人大宪法法律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对草案进行修改。此次会议审议的草案二次审议稿,在立法目的中增加了“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的规定;完善了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相关规定;体现“一视同仁、平等对待”精神对有关条款作了修改完善;增加了外商投资并购反垄断审查的规定;明确了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适用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并明确了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违反本法规定未按要求报送投资信息的处罚等。
12月27日,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若干问题的解释》,重点聚焦合同争议的解决,特别是合同效力的确定问题。
事实孤儿将全面纳入保障范围
2019年7月,民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公安部、财政部、共青团中央等12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明确了事实孤儿保障对象,规范了认定流程,突出了保障重点。这也是我国首次就加强“事实孤儿”保障工作出台专门意见。目前,全国各省份均已制定了落实政策,从2020年1月1日开始,所有的事实孤儿将被全面纳入保障范围。
国家基本医保药品新目录实施
新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自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本次发布的常规准入部分共2643个药品,包括西药1322个、中成药1321个(含民族药93个);中药饮片采用准入法管理,共纳入892个。
从新增的品种看,共新增148个品种,其中,西药47个,中成药101个,新增药品覆盖了要优先考虑的国家基本药物、癌症及罕见病等重大疾病治疗用药、慢性病药品和儿童用药,包括通过常规准入新增重大疾病治疗用药5个,糖尿病等慢性病用药36个,儿童用药38个。
浙江:中国首部治理农村生活污水地方性法规明年施行
2019年9月27日,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的《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条例》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标志着中国首部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领域的省级地方性法规落地。
《条例》对农村生活污水与处理设施的范围、政府部门的建设与监管职责、运行维护单位的行为规范及其与设施使用人的职责边界、当事人的法律责任等内容作了明确规定,填补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的法律空白,标志着浙江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步入了依法管理的轨道。
《条例》规定,村民应当在农房建设时,同步建成化粪池、隔油池等户内处理设施,并对这部分设施进行日常维护,村民也有权举报任何破坏农村生活污水设施的个人或单位。
据《人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