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日前,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北省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实施办法》,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实施办法全文如下:
第一条 为督促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切实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全面扎实推进法治河北建设,根据《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结合河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 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反对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坚持统筹协调,做到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坚持权责一致,确保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坚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第四条 党政主要负责人作为推动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应当切实履行法治建设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职责,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法治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统筹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对法治建设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任务亲自督办,把本地各项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将法治贯穿到本地各项工作的全过程各方面。
第五条 党委主要负责人在推进法治建设中应当切实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充分发挥党委在推进本地法治建设中的领导核心作用。将法治建设纳入本地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与经济社会发展同部署、同推进、同督促、同考核、同奖惩。每半年至少听取一次法治建设情况全面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法治建设中的重大问题。重视加强党委法治(法规)工作机构建设,发挥党委法治建设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作用。
(二)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部署要求,健全完善党内法规制度。建立党内法规制度清理机制,及时对相关法规制度作出修改、废止或宣布失效的决定。完善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机制,加大合法合规性审查力度,维护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统一性、权威性、严肃性。强化监督检查问责,提高党内法规制度的执行力。
(三)严格依法依规决策。把调查研究、征求意见、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建立重大决策责任倒查机制。落实党委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制度,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参与决策论证、提供法律意见、促进依法办事、防范法律风险等方面的作用。
(四)深入推进依法执政。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党领导立法工作的意见,加强和改进地方立法工作。支持本级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督促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依法办事,不得违规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加强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
(五)坚持重视法治素养和法治能力的用人导向。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和政法机关领导班子建设,在领导班子中配备具有法律专业背景或法治工作经历的成员。把是否具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破解难题能力作为考察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把法律知识考查和依法行政能力测试结果作为提拔任用干部的重要参考。
(六)深入推进法治宣传教育。积极落实党委(党组)中心组集体学法等领导干部学法制度。科学制定实施法治宣传教育规划,聚焦重点普法对象和重点领域,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实践,推动全社会弘扬法治精神,形成浓厚法治氛围。
(七)扎实推进依法治理。统筹谋划法治建设、平安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统筹推进法治创建活动、依法治理工作和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着力完善以党组织为核心的多元化社会治理体系。
第六条 政府主要负责人在推进法治建设中应当切实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加强对本地法治政府建设的组织领导。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河北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制定落实本地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每半年至少听取一次法治政府建设情况全面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法治政府建设中的有关重大问题,为推动法治建设提供保障、创造条件。
(二)健全依法决策制度机制。落实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公职律师制度,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和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促进依法决策、依法行政方面的职能作用。严格执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合规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依法制定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并加强备案审查,做好定期清理工作。完善政务公开配套制度,加强互联网政务信息数据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平台建设,全面推进行政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和结果公开。
(三)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收费清单等制度,消除权力设租寻租空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快转变政府职能。
(四)健全行政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强化廉政谈话和督查考核措施,督促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法行政。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运用行政复议解决行政争议、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充分发挥行政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作用,及时纠正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健全常态化责任追究机制。
(五)自觉维护司法权威。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开展工作,支持法院依法受理行政案件,认真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尊重并自觉执行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
(六)深入推进学法用法普法。完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组织实施普法规划,开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治能力考查测试。健全行政执法机关以案释法等制度,推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
第七条 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当重视京津冀协同发展特别是雄安新区规划建设中的法治保障工作,支持有关部门推进京津冀协同立法、协同执法、协同司法,完善京津冀法律服务体系建设。
第八条 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当将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列入年终述职内容,上级党委应当对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开展定期检查、专项督查,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推动法治建设责任制落实。
第九条 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当重视落实法治建设情况定期报告制度。各级党委常委会每年向本级全会报告法治建设工作情况;县级以上政府每年第一季度向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政府报告上一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政府部门每年第一季度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上一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
第十条 上级党委应当将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对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和领导班子全面推进法治建设情况,进行定量定性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考察使用干部、推进干部能上能下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党政主要负责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的,应当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有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予以问责。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派出机构、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乡(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商省委法治河北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法制办承担。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