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醫療保障法治建設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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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加快醫療保障法治建設步伐

【資政場】

抗疫期間,國家醫保局及時發布了多項應急性政策文件,明確了“兩個確保”,即確保患者不因費用問題影響就醫、確保收治醫院不因支付政策影響救治。此舉有效解除了就診者與醫療機構的醫療費用后顧之憂,避免了部分患者或疑似患者因擔憂診療費用而逃避檢測與就診的現象,保障了“早發現、早報告、早隔離、早治療”措施的落實。

這種應急性政策對疫情防控大局和保障民眾健康的意義重大,但也表明我國醫療保障法治尚不健全,加強醫保法治建設具有必要性與緊迫性。法治具有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保障作用,要提高突發重大疫情防控能力和水平,必須強化法治保障。基於現行法律可以發現,與醫保直接相關的法律僅有社會保險法,該法專列一章規制醫療保險,內容不全,且主要是原則性規范,缺乏可操作性。因此,在疫情應對中,隻能借助密集發布應急性政策文件來解決醫療費用、應急性醫療機構納入定點醫院及有關藥物臨時進入診療目錄等問題,在患者或疑似患者診療費用的支付方面還存在一些后續問題。例如,新冠肺炎疫情屬於突發重大公共衛生事件,醫療保險與公共衛生、公共財政如何劃分責任,尚缺乏清晰的法律依據﹔我國醫保的建制目標是全民醫保,但因城鄉居民屬自願參保,還有部分人群並未參保﹔患者愈后可能面臨后遺症,由此所導致的醫療費用解決途徑尚未明確﹔疫情嚴重地區承擔著控制病毒擴散風險的責任,為抗疫全局做出了貢獻,其花費的醫療費用較高,是否全部由當地醫保基金支付亦是后續需要解決的問題。可見,有必要以此為契機,加快我國醫保法治建設步伐。

筆者以為,一方面,應當加快制定醫療保障(險)法,為醫療保險制度覆蓋全民和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建設並有效解除群眾疾病醫療的后顧之憂提供具體的法律依據。短短20多年間,我國醫療保障改革實現了從傳統的醫保制度向現行醫保制度的整體轉型,將近14億人口中的95%以上穩定地納入了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所取得的巨大成就舉世矚目。中國包括醫保在內的各項社會保障制度的快速發展,不僅使本國人民的福利水平與民生質量得到大幅度提升,也對世界社會保障發展做出了重要貢獻。因此,國際社會保障協會此前將“社會保障杰出成就獎”授予中國政府,充分肯定中國在社保擴面工作中取得的卓越成就。2020年3月,中共中央、國務院正式發布《關於深化醫療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見》,為全面推進醫療保障領域的改革提供了頂層設計方案,中國特色醫療保障制度自此進入了全面加速的快車道。目前,需要通過立法來促使這一重要制度成熟和定型,此次疫情應成為加速這一進程的催化劑。在這方面,需要在法律規制中解決好如下問題:

一是實行全民強制或自動參保。借鑒德國等國家的經驗,將目前的居民自願參保政策改為強制參保或自動參保,避免將一部分人漏在醫保之外。同時,宜通過立法改進醫療保險財務和報銷政策,從當前醫療保險基金以收定支的模式轉變為以支定收的模式,從控制醫療保險基金支付額度轉化為設定參保人個人自負費用的封頂額,以此解除群眾疾病醫療后顧之憂﹔二是維護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統一性。通過立法進一步將按職工與居民分設的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整合成統一的制度,使全民在同一制度覆蓋下享受公平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三是從法律上厘清醫療保險費用支付的責任邊界。即明確突發重大公共衛生事件中醫療保險、公共衛生、財政救助等支付的范圍,既不重復交叉,又能夠無縫對接,在確保切實解除患者和疑似患者醫療費用負擔的同時,為各地具體實踐提供清晰且可預期的政策依據﹔四是將醫保應急機制法制化,明確醫保應急響應啟動程序、醫保經辦機構非常規處置手段的運用以及醫保支付的結算方式等。這次疫情期間確立的先救治后結算政策、對臨時建立的專門醫院與方艙醫院採取特殊程序及時納入定點醫院、對診療所需但又不在報銷目錄內的相關藥品和診療項目開通綠色通道等多項應急性政策均可納入醫保應急機制,使得再發生類似公共衛生事件時可以即時應對。

另一方面,需要妥善處理醫療保險與相關制度安排的關系。一是醫保與工傷保險的關系。此次人社部等四部門出台臨時性政策文件,明確抗擊疫情中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冠肺炎或因感染新冠肺炎死亡的,應認定為工傷並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其中已參加工傷保險者的相關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和單位按工傷保險有關規定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者由用人單位按照法定標准支付,財政補助單位因此發生的費用由同級財政予以補助。上述規定適用於參保工傷保險者,但我國工傷保險的參保率不高,故可能發生侵蝕醫保基金的現象,從而需要法律法規明確,凡認定為工傷的,均須按其政策處置而不能用醫保基金支付,但若這種病毒感染以后演變成一種新的慢性病則應當納入醫保范疇。二是醫保與社會補償的關系。以往傳染病防治中,有的患者因接受激素治療而留下后遺症,后續治療費用給個人及家庭帶來不小負擔,但又不屬於一般疾病醫療保險能夠覆蓋的范圍。一些國家往往通過另行建立社會補償制度來解決此類問題,即重大突發事件受影響人與戰爭中的受害者、刑事或其他公共事件中的受害者被視為同一類型而給予相應的補償。因此,我們需要制定社會補償法,以彌補社會保障制度的缺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