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民在法院帮助下最终要回货款
    本报讯(记者李兵)3月17日,家住沧州河间的张先生给本报记者打来电话,希望通过本报向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的法官表达谢意。张先生称,他因一笔四万余元的货款奔波了近三年之久,最终在法院的帮助下把钱要回来了。
    2016年4月15日,市民赵某以石家庄某公司负责人的名义,代表该公司与张先生签订了一份为期半年的经销商合作协议书,约定张先生成为该公司的区域经销商,在河间市区域内销售该公司的一款产品。协议签订后,张先生支付了六万余元货款,不成想,张先生在随后的日子里只收到过一次货物,后来就再也没了下文。
    感觉不对劲儿的张先生不久之后来到石家庄与赵某协调,这时张先生才知道,赵某早已从与他签订协议的公司离职。对此,张先生找到已经多次变更了负责人的公司进行沟通,但一直无法收到货物,也没能得到相关退款。在随后将近三年的时间里,张先生虽然多次来石,但始终无法解决自己的问题。无奈之下,张先生于近日将发货的公司及赵某一同起诉至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希望要回自己的货款。
    桥西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开庭审理。在庭审中,被告公司未到庭答辩。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公司提出六万余元系沧州某公司支付的款项,并不是张先生支付的货款。同时,赵某对张先生提交的经销商合作协议书、转款电子回单、订货明细、被告公司发首批货条均无异议,称沧州某公司也是他曾负责的被告公司的经销商。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先生诉请依据的《经销商合作协议书》虽未加盖被告公司印章,但该合同经办人赵某曾系该公司员工并负责沧州地区的销售业务,合同文本首页和首部均表明该合同系公司进行业务的行为,张先生有理由相信合同相对方为被告公司。该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认定为张先生和被告公司,该合同合法有效,并对被告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签订后,张先生向被告公司账户转款六万多元,虽然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公司提出该款系沧州某公司支付的款项,但该被告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未在庭审中出示相关证据以证实其主张,应认定张先生向被告公司支付了货款六万余元。被告公司仅交付原告价值两万余元的货物,未交付其他货物,双方合作期限已届满,张先生请求返还其余货款应予支持。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公司返还张先生货款四万余元。在沧州与石家庄之间来回奔波了近三年的张先生,终于在法律的支持下要回了自己的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