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目的与教育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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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教育学中,有关教育目的的概念十分重要,在考试中也都是考核的重点内容。本文章就教育目的的相关知识以及其与教育目的的关系进行梳理。

教育目的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教育目的是指人们对受教育者的期望,即人们希望受教育者通过教育在身心诸方面发生什么样的变化,或者产生怎样的结果。而狭义的教育目的:各级各类学校在国家对受教育者培养的总的要求指导下,对人才培养的质量和规格上的具体要求,即培养目标。教育目的是教育的核心问题,是国家对教育培养人的总的要求,它规定着人才的质量和规格,对教育工作具有全程性的指导作用。教育目的是整个教育工作的方向,是一切教育工作的出发点。教育目的的实现也是教育活动的归宿。

教育目的有三个层次,包括国家的教育目的、各级各类学校的培养目标、教师的教学目标。国家的教育目的是国家对培养人的总的要求,它规定着各级各类教育培养人的总的质量规格和标准要求,也就是广义的教育目标。我国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关于教育目的的表述不胜枚举,虽然表述不尽相同,但是其精神实质是一致的。1999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了《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提出教育要“以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这也就是我们目前对于教育目的较为一致的看法。

各级各类学校的培养目标是教育目的的具体化,是结合教育目的、社会要求和受教育者的特点制定的各级各类教育的培养要求。基础教育的培养目标主要是为人的成长发展奠定德智体各方面的基础;高等教育的培养目标则是培养各种专门人才。

教师的教学目标教育者在教育教学的过程中,在完成某一阶段(如一节课、一个单元或一个学期)工作时,希望受教育者达到的要求或产生的预期变化。教师的教学目标是微观层次的教育目的,是一切教育活动的基础,也是进一步具体化的培养目标,它具有很强的操作性。

从以上三个层次的教育目的我们不难发现,基于教育目的太大,不好操作实施,因此我们在大的框架下,又结合学校和教师教学的实际做了具体化处理,使得教育目的更具可操作性。

而教育方针是国家教育工作的基本政策和指导思想,是国家根据政治经济的要求,为实现教育目的所规定的教育工作的总方向。在我国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明确规定了我国的教育方针是“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对比教育目的与教育方针的涵义,我们不难发现,教育目的组成了教育方针,所以从二者的联系来看,教育目的是教育方针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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