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事业单位考试:公务员法修改亮点

人民时讯快报 次浏览

湖北中公教育官方微信:huoffcn,官方微博:@湖北公务员考试培训-中公

湖北事业单位考试网今天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公务员法修改亮点。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是为了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促进公务员正确履职尽责,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那么本次新修改的公务员法有哪些亮点?又如何从严管理干部,激励公务员新担当新作为?本文就此问题进行解读。

亮点一:强调党的政治领导,增加宪法宣誓制度

第四条,公务员制度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贯彻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的组织路线,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第九条,公务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第十三条,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满十八周岁;(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四)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亮点二:非领导职务改革

第十九条,公务员职级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序列分为:一级巡视员、二级巡视员、一级调研员、二级调研员、三级调研员、四级调研员、一级主任科员、二级主任科员、三级主任科员、四级主任科员、一级科员、二级科员。

亮点三:增加录用公务员的限制性条件

第二十六条,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三)被开除公职的;(四)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五)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亮点四:更加注重政治素质考核和专项培训

第三十五条,公务员的考核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政治素质和工作实绩。考核指标根据不同职位类别、不同层级机关分别设置。

第三十六条,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专项考核和定期考核等方式。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专项考核为基础。

亮点五:完善监管内容与方式

第五十七条,机关应当对公务员的思想政治、履行职责、作风表现、遵纪守法等情况进行监督,开展勤政廉政教育,建立日常管理监督制度。

对公务员监督发现问题的,应当区分不同情况,予以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调整、处分。

对公务员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第五十八条,公务员应当自觉接受监督,按照规定请示报告工作、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第六十一条,公务员因违纪违法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或者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违纪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亮点六:工作30年可申请提前退休

第九十二条,公务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

第九十三条,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一)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二)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三)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