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和经济发展规划应纳入战略环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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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生态文明建设不断推进,我国生态环境领域改革不断深化,社会公众的生态环境意识普遍得到提高。在此背景下,应抓住机遇建立健全战略环评制度,使其在生态文明建设中发挥更大作用。

  战略环评是对拟议计划、规划、政策等高层次决策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过程或行为,战略环评制度则是对评价对象、程序、内容等有关事宜的法律规定和实施规范。

  目前,欧盟、美国、中国香港等国际组织、国家和地区均已建立了几乎涵盖整个政府决策体系的战略环评制度,而我国法定的战略环评对象仅是“一地三域”和“十个专项”类规划。即使是法定的规划环评,由于配套规章不健全、相关部门不重视等原因,实施情况也不尽理想。  

  建立外部评价机制,促进决策完善

  从发达国家的实践经验来看,除了早已将规划和计划层面的重要决策纳入环境影响评价外,对于更高层次的决策也普遍建立了制度化的评价机制。

  当前,我国对建立规范的决策外部评价机制的需求迫切,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一是决策体系庞杂。我国的决策可分为战略、法规、规划、规范性文件等大类,每一大类又可细分为若干小类,涉及经济社会的方方面面,对资源环境往往有重要影响。二是决策方案受决策者自身利益和价值偏好影响的问题比较突出,一个地区或部门的“一把手”往往对最终决策具有决定性的作用。三是决策机制不完善。除了决策的社会参与度不高、过程透明度低、科学性论证不足外,政策评估机制也不完善。目前,我国各级政府开展的所谓政策评估,一般都是中期评估或事后评估,重点是检查政策的落实情况,而不是评估政策本身是否存在问题。

  从发达国家的实践经验来看,除了早已将规划和计划层面的重要决策纳入环境影响评价外,对于更高层次的决策也普遍建立了制度化的评价机制。

  美国早在1993年就通过12866号总统令,提出了一套对联邦政府部门“重大管制行动”进行评估的准则和程序,迄今为止,美国各联邦机构每年开展评估的政策数量均有几百项之多,仅2015年就有300多项。日本、韩国以及中国台湾、香港等地也不同程度地建立起了针对重大决策的事前评估机制。这些评估的共同特点是,同时涵盖社会、经济、环境等多个维度,并且生态保护、人群健康、气候变化、节能减排等一般都是重要评价内容,因此在广义上均可归入战略环评范畴。

  欧盟在2002年就对立法建议、行动计划等决策在正式出台前开展包括环境影响在内的事前评估,其2009年修订的《影响评价导则》明确要求,对欧盟委员会的拟议决策开展社会、经济和环境影响综合评价,2015年又进一步将评价扩展到了整个政策周期。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除了对重大决策开展可持续发展评估外,往往还会同步开展更加细致、专业的战略环境评价。

  健全战略环评制度,提高决策科学性

  开展战略环评,可以防止决策实施导致重大资源环境问题,使决策从一开始就符合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针对我国政策评估机制不健全的现状,可考虑优先建立健全战略环评制度。

  建立健全战略环评制度,可以保障决策更加符合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在规范性文件、规章、发展战略等决策的制定过程中同步开展战略环评,充分体现生态文明建设要求,并与社会、经济等影响统筹考虑,可以防止决策实施导致重大资源环境问题,使决策从一开始就符合可持续发展的要求。这也是我国现阶段完善决策机制、提高决策科学性的重要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