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追讨网络谣言黑手,法律要挑大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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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24日,中国食品辟谣联盟“亮剑网络食品谣言”新闻发布会在京举行,中国食品行业正式向“网络谣言”亮出法律之剑。作为首家支持联盟倡议的企业,金龙鱼发布具体行动计划,将悬赏1000万追讨网络谣言黑手,并出资3000万设立“打击网络谣言”专项基金(5月25日《北京青年报》)。 

  俗话说“谣言止于智者”,但是,社会分工越来越精细,对一些模棱两可或者专业领域的提法,能第一时间明确否定的智者,相对不多。而伴随着网络极速传播,一些说法被证伪时,谣言已经发展到魔鬼一般无法收拾。食品安全领域,就是如此。 

  “有数据显示,涉及食品安全的谣言已占到整个互联网虚假信息的45%。”不明群众,看不到权威说法时,宁可信其有不敢信其无。谣言让消费者手足无措,给无辜企业的名誉权、实际经营和发展带来巨大损失,也让中国的食品安全在国际舞台上蒙羞。最让人无奈的是,网络谣言危害的反复性,比如“肯德基的原料鸡有六个翅膀、塑料袋制作的海带、金龙鱼食用油疑似地沟油”等说法,早已被辟谣,却至今还被人们不时“分享”。 

  面对网络谣言,食品行业自发组织起来宣战,向外界传递了多方面信息:首先,谣言给企业带来的危害巨大,已远远大于事后追责所能弥补,必须重视谣言的及时捕捉和打击;第二,此宣战首先是一种自律,整个食品行业应首先做到不造谣、不传谣,与利用谣言误导消费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做切割;第三,食品企业主动选择法律作为对抗谣言的主要工具,不仅证实此前法律实施的良好效果和威力,也向消费者传递了对当下和未来食品安全及其食品管理秩序的信心。 

  在保护食品安全方面,法律责无旁贷,在追讨网络谣言黑手上,法律应该挑大梁。若要法律发挥应有的作用,需要当事企业和执法部门密切配合,及时地应用法律保护合法权益。 

  目前,关于食品安全的立法已经走在前沿,法律体系相对健全。在法人名誉权方面,侵权责任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即将实施的民法总则都可以保护;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行为已经入刑(第221条);不够刑事处罚的,行政责任已明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针对网络谣言行为如何认定,已有专门规定,比如最高法《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74条)等。 

  以上法规,需向广大网友、特别是食品企业多次大力普及。至于普及责任主体,在近日公布的《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意见》里也明确了,因此今后,保障食安的执法部门可以理直气壮地把普法和执法结合起来,更有力地打击网络谣言,给食品安全再添一道防护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