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作为沟通你我、联络感情的媒介,与家人、密友在闲暇之时小酌两口,不可谓不快。然而,你若是一名公职人员,在工作日还要贪一“小”杯,恐怕会误了“大”事。
近日,一则“湖南财政局干部工作日饮酒并殴打群众”的消息引发广泛关注。据了解,湖南省常德市澧县财政局干部黄昭春,于工作日中餐饮酒,在返回单位途中遭遇交通事故,随后与一名群众发生纠纷并殴打对方。目前,经澧县财政局党组研究,决定免去黄昭春金融与债务股股长职务,其本人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党员干部因“酒”身陷囫囵,于各地纪委监委的通报中并不鲜见。比如,在前段时间黑龙江省公安机关集中开展的整治酒驾违法行为“百日会战”中,就有13名处级领导干部因酒驾醉驾被点名曝光。又如,内蒙古武川县文体广电局几名干部,在就餐时违规饮酒、酗酒,次日直接导致一人死亡。因为“一杯酒”而“马失前蹄”,往往还有改过自新的机会;可如果因为贪杯而丢掉性命,那可真是得不偿失了。
实际上,“酒过则伤身”是无人不晓的道理。可现实情形往往是,许多党员干部在入席之初还有着“点到即止”的觉悟,三两杯下肚后,就由“身不由己”变成了“感情深,一口闷”。之所以出现这样的摇摆心态,说到底,还是个别干部思想上“没过关”。受所谓的官场“潜规则”影响,还把“不喝酒不办事”“酒瓶就是水平,酒风就是作风”等“老规则”奉为圭臬。本是传递情感的酒,却在“你推我就”中,变成了检验关系亲疏的“试金石”,异化为干部提拔的“通行证”,甚至是官商勾结的“润滑剂”。
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各地均颁布和实施了“禁酒令”。一系列“大刀阔斧”式的动作,都在向广大党员干部释放着“酒规矩”“吃喝风”必将愈演愈淡的信号。应该看到的是,以往各项公务、商务接待中“花天酒地”、“恶醉强灌”等不正之风,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遏制。但是,“酒桌上好办事”“无酒不成席”等长期形成的思想积弊具有一定惯性,个别党员干部通过多种变通方式继续违规吃喝的现象仍时有发生。
清理沉疴痼疾,不能毕其功于一役。要使广大党员干部在工作中真正形成自觉不饮酒的新风尚,出台“禁令”只是第一步。制度的笼子扎好后,还需各级党组织、纪检监察机关坚持对此类问题露头就打的高压态势。如此,才能积“小胜”为“大胜”,做好治理违规饮酒的“后半篇文章”。
酒之祸实乃人之过。得酒之理与饮酒之道,方活得安心。奉劝那些还徜徉在酒杯中无法自拔的“醉翁”们,再不醒醒,可就为之晚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