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收容遣送制度、劳动教养制度相继被废止之后,从今日起,收容教育制度也已成为历史。窃以为,这是法律体系不断走向完善的体现,是法治建设与时俱进的闪光点。
长期以来,作为一项行政法规,收容教育制度带给人们的是一种“既爱又恨”的即视感。一方面,公安机关可对卖淫嫖娼之行政违法人员单方决定最高限制其人身自由2年的强制措施,这样的严厉处罚对于打击卖淫嫖娼违法行为确曾起到较大威慑作用;但另一方面,实际执行中,公众又多次诟病其存在着自由裁量的空间过大、“人治”色彩浓厚、与上位法相抵触的问题。试想,同样的卖淫嫖娼行为,如果一个仅被处以几千甚至几百元罚款,而另一个在“灵活掌握”的裁量之下被收容教育2年,岂不是产生天壤之别?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公平性和教育意义又从何体现呢?
事实上,随着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特别是2013年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后,收容教育措施的运用逐年减少,有些地方已停止执行。“世易时移,变法宜矣”,废止是收容教育制度的必然归宿。但这绝不意味着卖淫嫖娼者从此可以长吁一口气了,被抓后,自有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伺候”,法律“红线”任何时候都碰不得。
笔者认为,法律法规对于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主要体现在公平执法、严格执法,尽可能减少漏网之鱼,而不是依靠某些弹性和随意性很大的强制举措。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彰显了法治进步,也蕴含着人们对司法公平、规范执法的更多期待,体现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有利于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无论违法者身份、地位、职业等,要一把尺子量到底,既不网开一面,也不矫枉过正,这应成为司法常态,成为提升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