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立法,增进环境信用评价法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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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九大以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被提升到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环境信用评价体系建设不但是中央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中的重要环节,也是提高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和环境自律意识的重要手段。十九大报告明确要求健全环境信用评价制度,习近平总书记也强调要推进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立健全领导责任体系、信用体系等七大体系。

近年来,生态环境部积极推进企业环境信用评价试点,联合相关部门出台了《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等一系列文件,构建起省级统筹推进,覆盖省、市、县三级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全国已有近20个省、80多个地市、230多个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开展了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环境信用评价体系建设取得了积极成效。但在工作推进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需予以重视、解决。

首先是环境信用评价范围过窄。从全国来看,目前仍有部分省市还未正式开展环境信用评价工作。而大多数已开展的地方评价范围,也仅限于国控重点企业,部分地方仅几百家企业参评,即使是走在全国前列的地方,参评企业仍然没有实现污染源企业全覆盖。

与此同时,各地执行的信用评价体系标准也不一致。全国各地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起步有早有晚,有的地方早在国家四部委发布文件的前几年就开展了评价工作。为了尊重地方的首创精神,2013年四部委印发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特地明确“有关地方环保部门已经制定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规范性文件的,可以继续适用”。

因此,目前各地执行的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方法、信用等级标识等,都不尽相同。如辽宁实行的是10分动态记分制,四川实行百分制加减分法评价,江苏、山东参照机动车管理实行12分制评价,湖南则是按实施细则标准评定诚信、合格、风险、不良四个等级。

而信用评价结果运用不畅,也让以评促改的目的落空。部分地方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以一年为一个周期,当年评价上一年企业环境信用状况。目前,各地的习惯做法,是在每年上半年发布上年度企业环境信用状况,有的则迟至下半年甚至年底才发布。此时,部分企业环境信用情况已经发生变化,一些违法情形已得到纠正,一些则新近发生了严重环境违法行为,致使发布的企业环境信用结果滞后。而很多对企业有监管权的部门不了解或不重视运用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评价结果,致使评价没能发挥以评促改的作用。

就当前现实而言,应首先将环境信用评价范围扩大,力争污染源企业全覆盖。除了重点污染源企业、地方重点监控企业,还应将评价范围拓展到申领排污许可证的企业、环评机构、环境监测机构、机动车尾气检验机构、危险废物处置利用机构等环境服务业企业,鼓励其他企业自愿参加评价。

同时,也要强化联合惩戒机制。为此,可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相关要求,将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信息通过政府网站或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开。建立与发改委、财政、市场监督、税务、国资、海关等信用体系建设成员单位,人民银行和银监、证监、保监等金融业监管机构,有关行业协会等部门的密切互动,实现企业环境信用多部门联动激励、惩戒,充分应用评价结果,共建环境保护“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环境信用信息共享机制。

当然,根本还在于完善法律法规,根据环境信用评价体系建设的需要,总结各地近年来的一些经验做法,加快修订完善相关制度,实现环境信用评价法治化、制度化、程序化。以法律法规来统一评价指标体系、企业环境信用分级、评价结果发布时间,改变目前各地标准不统一的状况,增强评价的权威性。而在此之前,宜着手推进环境信用评价立法工作的开展,尽快出台一系列国家层面关于环境信用评价的指导性文件,为相关法律法规出台奠定基础。

□潘碧灵(全国政协常委、民进湖南省委会主委、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副厅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