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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关于开展本市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2017年度检查的公告 〔2017〕第2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本市将于2018年3月1日至6月30日实施2017年度社会组织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年检目的

开展社会组织年检,是法律赋予登记管理机关的工作职责,是社会组织应承担的法律义务,也是政府对社会组织进行规范管理的行为。年检为进一步确认社会组织法人资格,考察社会组织按章程开展活动、加强内部管理情况,实施社会组织评估,政府购买服务和资助等提供依据。

二、参检范围

凡在2017年6月30日以前经本市各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在2017年12月31日以前经本市各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均须参加年度检查。

其中,2017年12月31日前登记或者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组织,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相关要求报送2017年度工作报告(含财务报告)。

三、年检方法

年检采取社会组织网上填报和登记管理机关实地抽查相结合的方法。自2018年3月1日起,应参检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通过“法人一证通”数字证书,登录“上海社会组织”网(http://www.shstj.gov.cn)开设的“2017年度社会组织网上年检”专栏,进行网上填报,具体方法参见该网站公布的《网上年检操作指南》。

尚未申(换)领“法人一证通”数字证书的社会组织,应根据《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关于开展市级社会组织法人网上身份统一认证数字证书申(换)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四、年检时限

(一)2018年3月1日至31日,应参检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须在网上填报完成《年度检查报告书》,按要求提交有关年检材料。

(二)2018年4月30日前,各业务主管单位在网上完成对双重管理社会组织的年检初审,各行业主管部门在网上提出对直接登记社会组织的监管意见,将有关年检材料移交登记管理机关。

(三)2018年6月30日前,登记管理机关做出年检结论。

五、年检要求

社会组织应如实填写《年度检查报告书》,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网上年检填报,并按要求提供有关年检材料。逾期未参加年检和未通过年检的,登记管理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理。

年检的具体要求,请关注“上海社会组织”网即将公布的有关社会组织2017年度检查的通知。详情可拨打上海民政服务热线962200咨询。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

2017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