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华社记者赵平 张志敏 彭璐莎 2016年5月全国上百家媒体以《姜平生农场遭强拆10年维权求公断》为题报道了姜平生的遭遇和期待。几个月过去了,他的事情进展到什么程度了,记者联再次采访了姜平生,姜平生说现在在北京中国政法大学攻读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俗话说,人过四十不学艺,可是姜平生已年过半百,他究竟为什么要抛家舍业北漂进京攻读法学呢?姜平生告诉记者,他为了打赢官司,理性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他说,他要用法律知识武装自己,广交法律界和媒体界朋友,向腐败的司法宣战,枉法裁判颠倒黑白,公然在判决书上打印着一个假县长名字,并且三级法院都没有审查,将错就错,枉法裁判,致其正当权益被不法侵害,告状无门,维权无果。
姜平生,1966年12月出生,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硕士研究生,原浙江省龙游县腾翔星火示范基地农场场主,全国先进模范,获多次青年星火带头人的荣誉称号,2007年他承包的140亩地被强行征收,从此踏上了艰难维权的道路,一走就是十年,今天,姜平生在多家律师事务所的支持下,来到了我们光华社的演播室,让我们听听他艰难维权的心理历程,以及他对案件的看法和主张。
姜平生说:“在2007年,我的农场企业是被龙游县人民政府城南工业园区东华街道办事处和县国土资源局的第二期3700亩左右土地规划内报批征收。在2008年5月23日,以周家村经济合作社(土地所有权为原告),于姜平生为被告分割征地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款诉求一案,在同年12月10日,法院以百分之三十青苗补偿费判给原告,百分之七十判给被告。我对此不服,因为我是荒山土地开发承包,有合同为证,从2009年一月开始上诉再审到09年年底,结果都是败诉。在2010年的3月份就聘请多家律师事务所多位专职律师进行行政诉讼,请律师也没用,结果都是败诉,驳回不予立案受理。在2015年5月,新的行政诉讼法出台以后,我凭借自己有自学自考的法律基础,于2015年9月再次向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5年11月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超出起诉期限两年为由驳回原告诉求的判决书,2015年12月8号我向浙江省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6年3月4日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2016年4月28日,我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该院在2016年8月29日作出驳回维持裁定,我却在2016年12月7日才收到驳回再审申请书的再审申请的裁定书。”
姜平生接着说:“在1995年5月,我辞去被龙游县农业局聘请的工作,带上农技师中级职称,到周家村承包了140亩荒山地进行投资开发,创办龙游县腾翔星火示范基地农场和中共衢州市青年星火示范基地,2007年,被龙游县政府规划报批征收。2009年1月12号前,政府根据省市县三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书发出农场被征的告知通知书,我对这个告知通知书不服,我认为它是不合法的,严重损害了我的合法权益,我被逼走上了涉诉涉访的维权程序。在2012年1月4号晚上,在我不在农场的情况下,龙游县征地单位工作人员把我妻子和农场职工以及我的几个亲戚全部都软禁到了县信访局会议室,当天晚上九点多,我从外地赶到县信访局,老婆告诉我农场企业已经被挖机全部夷为平地了,在那种情况下,我被迫与龙游县信访局、龙游县模环乡人民政府,龙游县兴业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签署了一份协议是鼓励我二次创业提供适当扶持的协议,由模环乡人民政府向上争取12万元,是在房屋拆迁完成后一次性支付给乙方。实际上,他们已经把我的农场给拆了,被逼无奈下,也是为了争取这12万元资金,才签订这份协议。”
主持人:农场承包的情况可以和我们说说吗?
姜平生:我在1995年6月17号与周家村经济合作社签订的荒山投资140亩土地的开发合同,在县农经委(1995)26号文件是以50万元注册资金批复同意创办的龙游县腾翔星火示范基地农场企业,6月19号被浙江省龙游县公证处司法公证的种植承包合同,在1996年12月被衢州市委确认为中共衢州市青年星火示范十大基地,在2005年5月底签订16.8亩规模的养殖合同,经湖镇镇周家村经济合作社签订养殖合同补充协议,并得到镇司法所公证。从95年到2007年,这十二年期间,因为是荒山投资,尽管前八年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但这八年是几乎没有收益和回报的,2007,农产企业在初出效益时,龙游县人民政府在未经省政府批准的情况下我的农场被强行征收,至今却得不到合理的补偿,实际上,在2008年5月30号以前我并没有收到任何部门给我的通知书,我是在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2008)初字第861号判决书后才收到的。
主持人:听您这么说,您觉得农场被违法强拆,补偿也不合理,你的理由是什么?有什么依据吗?
姜平生:有两点。第一,根据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字第66号判决和(2008)浙江省龙游县初字第861号判决,有明显枉法错误的两点是(一)、一、二审、省高级法院判决书上都是:将姜平生承包140亩荒山投资开发土地生产经营的24.91亩林地的青苗补偿说成是申诉人的承包合同范围之外,青苗补偿费全部判给发包土地所有者周家村所有。(二)、按照谁投资,谁所有,即法律明确征收的土地补偿费归土地所有者所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投资承包者所有的原则。县市省三级人民法院硬将申诉人所谓应得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判给了土地所有者周家村30%的补偿费,是否侵犯了申诉人的合法权益?法院这是否是枉法错误的判决裁定行为呢?第二,因不服(2009)浙龙民初字第669号的判决:本院认为:16.8亩规模养鸡场的土地是周家村发包给申诉人姜平生,也就是说是经龙游县人民政府俩被告征地单位的告知书、通知书,是人民法院的浙衢民终字第66号判决后,龙游县政府在没有交付相应征收补偿款的情况下,法院就首先判决终止申诉人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两被告是从余东干、周传宝俩养户手上转征而来的,原告姜平生要求俩养户支付2008年、2009年两年的租金,于法无据,本法院不予支持”。事实证据能证明我姜平生有16.8亩规模养殖场合同上的约定是俩养户承包的16.8亩土地养鸡场,必须在每年的五月底前一次性付清租金,一直到2015年12月底止。但是龙游县人民政府俩被告单位向法院出具了申诉人的农场企业140亩的承包地,在2007年就被国家征收的虚假伪证和(2009)浙衢民终字第66号的枉法错误判决书。由此,申诉人更认定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浙民申诉访终结的字第101号和字第102号民事监审案件,是典型的起点错,跟着错,错到底的冤假错案民事裁定案件。而至于将申诉人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上的约定根本不顾,就直接与周家村和俩养户签订了征收养殖场补偿协议。法院为了迎合政府这种纵容袒护龙游县人民政府,肆无忌惮,越俎代庖地以权代法去掠夺申诉人经营财产的行为,是违法行为吗?
主持人:那您认为补偿多少为合理呢?
姜平生:根据龙游县(2012)78号征地补偿标准通知每亩应该给我12000元的补偿,我合同上承包的总面积是140亩,应该得到168万的补偿款,实际上在2012年我总共只得到近五十万的补偿款,你说这是合理合法的补偿吗?这还是按文件的最低标准。实际损失则:我的2000株果树,30亩毛竹林,24.91亩松树杉木林和4627平米的房屋,电线杆3根,电缆架电线40000米,自挖2.5亩塘库一个,60米以上深水井5口,16.84亩左右的农场内生产作业和运输车辆进出的机耕路等等,都被毁于一旦,如果你不给我这些补偿也不要给我毁掉啊,这些都是我投资了的剩余价值固定资产,我也可以自己去卖掉,你全毁了还得不到合理的补偿,现在却没有任何部门可以给我做主处理这件事。还有我这次正准备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申诉是要求在龙游县人民政府征地单位行政行为违法国家赔偿的。
主持人:为了维权,这些年您都做了什么?
姜平生:第一,为了依法维权,聘请多家律师事务所的多位专职律师进行诉讼,第二,为了理性诉求,我一直在找政府相关部门的主要领导进行涉访涉诉,找信访局进行信访事项诉求,至今都得不到解决,甚至在我收到的二级法院判决书上打印的龙游县县长的名字都是假的,原被告县长是刘根宏,判决书上写的却是姜景峰。因为走依法诉讼漫长之路人间正道是沧桑的经济问题,我在2012年就在杭州一家“上海中城卫保安公司浙江分公司打工干保安和协警,在2013年,我不得不到北京来打工,成为一名北漂,因为得不到相应的法律援助,我只能在北京一边打工一边学习法律,攻读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诉讼学的硕士研究生。
主持人:你刚才说二级法院在判决书上打印的龙游县县长的名字都是假的,你敢确认姜景峰真的没有在龙游县当过县长吗?
姜平生:是的,我完全可以确认。由于法院在判决裁定书上确认被告龙游县人民政府县长是枉法错误的,因龙游县人民政府这十几年都不存在姜景峰担任过龙游县县长,而且在判决书上,都是以超出起诉时限两年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行政诉讼,不予立案受理,多家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都能充分证明。
主持人:你刚才讲到你的案子是行政官司而不是民事纠纷,不应该适用两年起诉期限,你给法院说过吗?你认为三级法院为什么要这样做?
姜平生:说过。申诉状上我明确的提起过这个问题,二审再审法官口头上解释说,你是民事案件已经在2007年判决书上就终止了你的承包合同以及补偿款,补偿款是按三七分的,行政诉讼也不可能改变民事判决的,所以驳回诉求不予立案。由于姜平生多次提出申请一审法院的审判长、审判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应予回避,却都被本院驳回。不符合法律之规定吗?不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上都有明确规定,应予以回避。我认为这是二审、再审法院是为了一审法院法官们的判决裁定的权威性和自由裁量权。
主持人:作为一名农民知识分子,您还有什么想说的呢?
姜平生最后说,我作为一个农民企业家,一个农场主,在原有的法律基础上只能继续攻读中国政法大学诉讼学的硕士研究生,目的就是依法理性诉求。今特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2016.11)关于完善产权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文件第四项之规定;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九十一条第一、二等之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职责》第十条之规定;特根据2013年3月23日《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法监督规则办法》试行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我近日准备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监察厅递交行政抗诉申诉状。我也认为,现在我国是依法行政依法治国的国家,坚信应该能找到较为完善的公平正义的监督体系纠正冤假错案的主管领导和部门。综上足见,在现在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法制环境下,我的案子得到纠正和解决不远了。
这位全国星火计划科技带头人,在1995年荒无人烟的周家村集体山坡上,他辛辛苦苦创办的农场企业被强拆了,依法理性维权10年了,他也没有讨到一个合理的说法,而是拿到了三级法院“驳回维持原裁定不予立案受理”的裁定书,说什么,案件诉讼时效过了,不予立案。在裁定书里,二级法院把被告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县长的名字都打错了,不是字打错了,而是名字完全被换了,被告,也就是诉讼的主体。二级法院都弄错了。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姜平生说法院的法官看都不看,照着原来的裁定抄了一遍,换了个印章。你也许不信,可是为什么三份裁定书就像抄袭的答卷一般雷同,关键之处张冠李戴。这样的裁定有没有法律效力呢?应不应该重新立案审查呢?姜平生正在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并且得到国内多家律师事务所的支持和媒体的高度关注,我们希望姜平生案子能够峰回路转,最终打赢这场官司。快过年了,我们祝愿姜平生全家能够平平安安过个好年,也祝愿广大观众朋友鸡年大吉,吉祥如意。我们光华通讯社将会持续关注事件的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