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强化司法引领 护航未成年人成长
省检察院公布我省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典型案例
省人民检察院近日召开有关会议,通报我省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开展情况,并对2013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未成年人检察部门办理的部分典型案例进行了公布。
据了解,自1993年兰州市城关区检察院探索设立专门办案小组,负责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以来,我省未成年人检察工作走过了24年的发展历程。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立足检察职能,积极推动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专门机构、专业化队伍建设,坚持普遍化与差异化相结合,着力构建办案人性化、司法柔性化、帮教最大化的未检特色工作体系,不断加强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加大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力度,为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此次公布的部分典型案例,展示了全省检察机关全力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依法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最大限度地关爱救助未成年被害人,最大限度地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主要做法。
高某某投放危险物质案
基本案情:2015年9月,皋兰县某中学高三学生高某某(17岁)由于看到同学将自己的照片“丑化”,并在网上发布有损自己形象的图片信息,遂购买了净重5克的毒鼠药一包,投入本班饮用水的保温桶中,当日,有8名同学饮用此水。后高某某担心造成重大后果,便主动告知大家保温桶中投放毒鼠药的情况,校方立即将饮用过保温桶中水的学生送往医院观察治疗,未造成人员伤亡。
皋兰县检察院对高某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察期满后作出不起诉处理。
主要做法及成效:此案在当地引起了较大的反响,皋兰县检察院通过社会调查了解到高某某因性格内向,长期遭受同学的欺辱,无法排解,故采取极端方式报复。针对高某某长期受欺凌造成的心理问题,检察机关及时聘请专业人员对其进行了心理疏导和干预。全班59名同学出具了谅解书,请求司法机关对高某某从轻处罚。经过充分考虑高某某的犯罪动机、犯罪年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综合因素后,皋兰县检察院对高某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验期满后,决定不起诉。2016年6月,高某某顺利考取大学。
典型意义:此案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16年有关新闻发布会上,作为十大典型案(事)例之首予以发布。本案中的高某某,因不堪同学的长期欺辱,最终采取极端手段。检察机关深入开展社会调查,慎重作出不捕不诉决定,并对涉罪未成年人开展心理疏导和干预,是促使其重拾生活信心,顺利回归家庭、社会的重要原因。
王某某等三人寻衅滋事案
基本案情:2016年2月,因被害人冯某某(女,在校学生,16周岁)拒绝与王某某(24岁,社会无业人员)继续交往,王某某遂纠集郭某等人(均未满16周岁),对冯某某实施殴打和侮辱,致冯某某受轻微伤。其间,还使用手机对殴打过程进行摄像,后传播至互联网,并在微信、百度贴吧、微博等社交软件上转发,3日之内该视频点击量达29.2万次,评论419次,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嘉峪关市城区检察院对王某某、郭某等以寻衅滋事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主要做法及成效:检察机关在微信上发现暴力欺凌视频后,提前介入并引导侦查,在案发10余天内固定了相关证据,对王某某等3人以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对参与该案件因未达到法定年龄的8名未成年在校学生进行了训诫。结合此案,检察机关立即在全市中小学开展了“法制进校园宣传周”活动,有效杜绝了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典型意义:该案是一起典型的成年人纠集在校学生,对在校学生实施欺凌和暴力行为的犯罪案件,极易给在校学生及家长造成心理恐慌,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固定证据,对成年犯罪嫌疑人从严从快批捕和起诉,积极回应社会关注,同时密切关注网络舆情,通过及时跟帖和释法说理,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吴某某盗窃案
基本案情:2015年7月上旬,在北京打工的未成年人吴某某为约见网友来到景泰县,没几天身上的钱便花完了。晚上,无处可去的吴某某就睡在了某宾馆大厅的椅子上。宾馆老板了解情况后,将吴某某介绍到一汽修厂当学徒工。到汽修厂的第三天,吴某某在看电视时,发现室内一小柜子装有一金项链和一金戒指,便将共计价值2772元的项链与戒指盗走。
景泰县检察院对吴某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察期满后作出不起诉处理。
主要做法及成效:检察机关办案人员通过社会调查了解到,吴某某自幼父母离异,跟随母亲生活,13岁辍学后一直在外漂泊打工,很少和父母联系,属于“三无”人员,且无法联系其监护人。景泰县检察院对吴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后,为保证诉讼顺利进行,检察机关与侦查机关共同协商并联系到一家爱心企业,由他们为吴某某提供食宿,对其履行监护职责,并保护好吴某某的个人隐私。与此同时,办案人员通过多种渠道联系到了吴某某的父亲。经过多次沟通,吴某某的父亲表示愿意对其进行照顾,父子俩也通过电话进行了交流。检察官在对吴某某的父亲进行回访时,其称孩子表现很好,自己将好好补偿孩子,尽到一个做父亲的责任。
典型意义:对于外来“三无”涉罪未成年人,检察机关不能“一捕了之”“一诉了之”,应本着“平等保护”的理念,让其拥有“同城待遇”。同时充分发挥观护教育基地的作用,对“三无”涉罪未成年人进行思想教育和行为矫治,并尽可能地联系其亲人,弥补其缺失的亲情和关爱,保证其尽早回归社会。
蔺某某、王某某故意伤害案
基本案情:2013年12月,蔺某某(17周岁)打工期间,为帮受到骚扰的女友出气,约同事王某某(17周岁)殴打被害人后,持刀威胁被害人抢得现金14元及价值300元的手机1部。破案后,蔺某某父亲赔偿被害人现金4500元,蔺、王二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兰州市城关区检察院依法对蔺某某、王某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验期满后,作出不起诉处理。
主要做法及成效:兰州市城关区检察院在审查批捕时对蔺某某、王某某进行了羁押必要性审查,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因二人均是外地人,在本地无法提供保证人。办案人员前往他们打工的酒店,说服董事长、经理作为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酒店继续接纳两人打工并提供食宿。因取保候审期间两人表现良好,检察机关依法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同时,该酒店被检察机关设立为涉罪未成年人观护帮教基地。考察帮教期间,蔺某某、王某某工作努力,被评为优秀员工。考察期满后,检察机关对二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典型意义:合适保证人的引入,有效解决了监护人缺失无法适用取保候审的难题,该案为检察机关探索建立合适保证人制度提供了实践经验。同时,涉罪未成年人观护帮教基地的建立,进一步拓宽了不捕、不诉涉罪未成年人的教育矫正和监督考察途径,破解了流动未成年人帮教难的问题,体现了平等保护的原则。记者 朱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