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做好政务舆情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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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在政务公开工作中进一步做好政务舆情回应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反映出政府执政思路与观念的转变,体现了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向前迈出了一步。

  政务舆情回应责任

  从管理学角度讲,明确责任重在划清责任边界,理顺各责任主体之间的关系。具体而言,应该明确责任主体、涉事主体与回应主体在政务舆情回应中的职责定位与协同关系——这将决定他们是否能够在各司其职的基础上形成合力,进而决定政务舆情回应的效率与质量。但有以下几种情况值得特别注意。

  当责任主体、涉事主体与回应主体相同时,回应主体对自己负责,同时作为涉事主体,在其面对舆论的关切或质疑与自身利益有所冲突的情况下,很难做到实事求是。

  当涉事主体与回应主体相同,且级别低于责任主体时,由于上下级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责任主体对于回应内容与回应方式的掌控成本较高。况且回应主体作为舆情所指的涉事方,具有替自身开脱的内在动机,容易出现避实就虚、自说自话的情况。

  当责任主体与涉事主体相同,且级别高于回应主体时,回应主体很难突破权力“天花板”的制约。以官方的名义对政务舆情作出回应,容易出现为涉事主体背书的情况,导致政府公信力受损。

  当多主体涉事且分别担任回应主体时,对于组织协调工作的要求将有所提高。一旦责任主体缺位,各回应主体之间容易产生职责交叉或空白,出现相互推诿扯皮的情况,容易造成回应口径不统一。

  政务舆情回应标准

  《通知》列出了五大类需要重点回应的政务舆情,意在强调分清轻重缓急,并在回应时区别对待。同时指出,一旦在舆情监测过程中发现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造谣传谣行为,“相关部门在及时回应的同时,应将有关情况和线索移交公安机关、网络监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在现实中,因为造谣传谣而引发的众声喧哗与因为真相揭露而引发的群情激奋,都有可能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从旁观者的角度难以对此进行区分。正是基于这一点,有必要赋予执政者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间,对谣言进行打击;也正是因为这一点,有必要对打击谣言名义下的公器私用提高警惕。《通知》并未明确指定政务舆情的评判标准应当由谁来把握,所以,在实践中对于这个问题的处理应当多一分审慎。

  假设评判标准完全由政府部门把握,那么再加上舆情监测、依法查处等职能,政府部门将同时扮演“裁判员”与“运动员”两种角色。对于旁观者而言,很容易产生一个疑问:如何区分判定造谣传谣并移送公安机关与网络监管部门查处的依法行政行为,与把对政务的质询或对真相的揭露当作造谣传谣的打击报复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政府部门即使在主观上秉持了绝对的公正,也难以撇清瓜田李下的客观嫌疑,无论结果如何都会备受质疑,反而给了造谣传谣者以借题发挥的空间。另外,舆情之所以成为舆情并被有效监测到,前提是具备一定的规模,这容易形成一个悖论:在官方正式回应之前公众无法核实某个消息的真伪,那么参与舆情的形成,即成为规模民意的一部分或有涉嫌传谣的风险。如果公众因为风险而持观望态度,即不参与舆情的形成,那么舆情就难以达到被有效监测到的规模(或者被监测到但达不到重点回应的标准),该消息的真伪将有可能无法得到核实。长此以往,公众将掉入“沉默的螺旋”,本意是为了打击谣言的制度安排,反而有可能促成“寒蝉效应”。

  政务舆情回应实效

  围绕政务信息,政府与公众之间的互动一般会遵循“回应—演化—新回应—再演化”的规律而动态变化,形成多回合的博弈。这意味着政务舆情回应工作不会在一问一答之后戛然而止,公众也不是仅仅需要一个已经知情的反馈,还会根据政府的回应演化出针对性解决方案、工作计划等方面的新诉求。所以,根据《通知》要求,24小时或48小时之内做出的回应往往是在一个新层面展开讨论的起始,相关部门还需要为第二次直至最后一次回应做好准备。除此之外,应该避免以静态思维看待“持续发布权威信息”的要求,将政务舆情回应统统定性为对工作进展情况的通报,而是应该利用每一次回应机会进行议程设置与舆论引导,力争实现与公众在政府职责范围之内,在理性的基础之上的互动。

  更重要的是,所谓回应,不仅意味着政府要对公众提出的诉求做出及时反应,还包括采取积极措施来解决问题。进一步做好政务舆情回应的关键,归根结底在于实现由“解释”层面向“解决”层面的过渡,或“解释”层面与“解决”层面的有效对接。

  政务舆情业务培训

  做好政务舆情回应工作的作用主要体现为对外与对内两个方面:对外而言,有助于加强政务公开、保障公民权利,是塑造公信力、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对内而言,有助于贯彻以民为本、服务导向的理念,是转变职能、提升治理能力的必然要求。之所以要加强业务培训,就是为了更好地发挥以上两方面作用。然而,能否达到预期效果,则不完全取决于培训的力度。培训的重点不仅在于业务水平的提升,更在于观念的塑造或转变。而难点则在于如何通过单一的培训形式实现技巧提升与观念转变的双重目标,也就是将行为表现内化成为行为取向。因此,需在培训的内容与方法方面倾注更多精力。

  建立激励约束机制

  《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将政务舆情回应纳入考核体系,以督促相关工作的落实。这其实暗含着一个前提,即制度的制定后需要激励或约束机制作为一种对于制度的“补充”,以修正由于制度要求与相关主体利益冲突而造成的对规则的背离。所以,激励与约束机制的作用主要体现为重构相关主体对政策的实施效果——奏效的关键在于对奖惩力度的把握。需要重点考虑的是,对于政务舆情不作回应或不按要求作出回应而受到的惩罚,是否可以有效抵消由此获得的收益?按要求及时回应而受到的奖励,又是否可以有效补偿由此蒙受的损失?如果答案是否定的,那么力度不足的奖惩机制无异于隔靴搔痒,难以满足“修正”预期。此外,对于先进或后进做法的推广交流或通报批评,除了作为奖惩机制的一部分,同样可以产生溢出效应,为其他地方或部门提供启发或鉴戒。

  由于制度由正式规则、非正式规则以及它们的实施特征三个基本部分构成,其中,正式规则是非正式规则的基础,它限制了行为者的选择集合,却很少成为支配选择的明确且直接的来源。反而是其他与之交织的行事准则、行为规范、惯例等非正式规则构成了具体行为的支配结构。因此,想要在相对较短的时间内实现对《通知》要求的落实,完成由规则改变到行动改变的过渡,不仅应该着眼于对正式规则的细化,还应该将目光投向与之相关的规则网络,对一整套制度进行完善,实现行为选择向制度约束方向的回归。(张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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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沉默的螺旋:德国著名大众传媒学家、政治学家伊丽莎白·诺埃尔-诺伊曼在大众传播领域所提出的一个理论概念,即对于一个有争议的议题,人们往往会根据周边形成的“意见气候”判断自己的意见是否属于“多数意见”,当感觉到自己的意见属于多数或处于优势的时候,便倾向于大胆地表达这种意见;反之,则可能为防止孤立而保持沉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