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医生开假药?问罪抗癌的“正当防卫”不合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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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聊城医生开假药?问罪抗癌的“正当防卫”不合情理

2019-03-06 15:28 来源:狐度 中介 /公司 /上诉

原标题:聊城医生开假药?问罪抗癌的“正当防卫”不合情理

文 | 令狐卿

重庆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近期公布一起审结案件。被告李可以400元/盒的价格购买可用于抗癌的“吉非替尼片”(即印度版“易瑞沙”)后,以500元/盒销售给在某医药公司工作的贺雄,贺雄又以1300元/盒的价格销售他人,两人分别获利7000余元、56000余元。一审法院认定二人犯销售假药罪,判处缓刑。上诉后,二审对他们免于刑事处罚。

这件案子没有维持而是直接改判,考虑到案情的现实指向,这一判决意义重大。它对刑法中涉及“假药”认定的法条做出了更符合现实的“修正”。像这类使用有效的、尚未批准流通的印度产抗癌仿制药,在癌症患者中普遍存在。这种游走在犯罪边缘地带的行为,不断以个案的形式出现,它们逼问相关执法的正当性。类似情节,最近在山东聊城同样出现。

山东聊城肿瘤医院医生陈宗祥卷入了电影《我不是药神》的现实版漩涡。他在给患者王合禹治疗期间,根据病情在医嘱单中开了印度仿制药卡博替尼的用法用量,并介绍了另一病人的儿子王清伟给他们。因为王清伟此前自购了一盒准备给父亲用,但因为病情原因暂时用不上。随后,王清伟将未用的卡博替尼转让给王合禹子女,在对方的请求下,不久后又替他们联系了中介买药。

聊城医生开假药?问罪抗癌的“正当防卫”不合情理

如果只看到这里,这是一个医生为患者不拘一格开药、病患之间相互帮助的感人故事。但在王合禹病逝后,其子女报警说陈宗祥和王清伟卖假药,而山东卫视以“主任医师竟然开假药”为题做了报道,事态急剧转化。

涉及的两个人,陈宗祥医生受到医政部门停职处分,执业资格悬而未决,直接导致他陷入了难堪处境。而王清伟则以涉嫌销售假药罪受到羁押调查,前途很不明朗。相比重庆这桩案件,陈宗祥医生与王清伟既不存在销售假药的主观故意,也没有销售假药牟利的客观行为。现今却飞来横祸,再一次体现司法与《我不是药神》现实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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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这起“假药案”的经过细节,现在仍不十分明朗。山东卫视此前的报道,只重点呈现了王合禹家属的单方说法,他们直接将陈宗祥医生定义为开假药的医生。而据王清伟一方后来的说法,他们以及陈宗祥医生本都是好意,是出于病友互助的考虑,却没想到遭到对方忘恩负义的陷害。具体真相如何,尚需权威部门的调查披露。

但这起案件背后深层的矛盾,还是有相当普遍性的。我们不是判例法国家,也许重庆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无法在山东聊城复制,但二审法官最终的考量,那种要在复杂现实中区别真犯罪与真救命,要在执法中弥补法律缺陷的勇气,不该只是个别地区的偶然举动,理应成为公检法的普遍共识。我们也希望司法界能够像重视正当防卫那样审视法律问题,因为陈宗祥和王清伟卷入的,就是癌症患者的“正当防卫”问题。

的确,按照现有的药品管理法,吉非替尼片和卡博替尼都是法律定义上的“假药”,但这种“假药”不是因为它们成分造假,而是因为没有流通资格,并且有比较确定的疗效。根本的症结在于,我们国家的仿制药进度赶不上需求,导致患者无法使用昂贵的进口药,只好退而求其次使用印度仿制药。也就是说,陈宗祥医生既没错更没犯罪,他只是现有的“假药”定义的牺牲品。

聊城医生开假药?问罪抗癌的“正当防卫”不合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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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边是假药定义无法真正地涵盖正规的仿制药,另一边又是公安对实际使用者、被动卷入者不能无动于衷。不查陈宗祥是人情,查办他们又确实是有法可依——哪怕这种法的缺陷一目了然。这种情况下,问题不在于王合禹的子女有多么忘恩负义,关键还是执法者能够重视起来,不拘泥于有着显著漏洞的法律,勇敢地承担起事实纠偏的职责。

摆在执法者面前的同样有两个选择,一是像重庆五中法院学习,在审判阶段从轻发落,免于惩罚。这是在不触动现有法律前提下进行的妥协,但当事人依旧要承受侦察和公诉阶段的负累,很可能像陈医生那样,由此改变职业前景与命运走向,这依然是一种叫人无法接受的情况。第二个选择,就是及早修法,修改假药的法律定义,从源头上给予解决。

总之,一段时期以来,正当防卫个案涌现,舆论深刻谴责正当防卫的沉睡条款,因为舆情重大且连续,执法机关祭出正当防卫认定的“补丁”条款,公安一线的行为依法“收敛”。如果司法单位能够拿出同等的重视程度,认真解决患癌抗癌一线的“正当防卫”问题,恐怕也会有圆满结果。不能总是让陈医生、王清伟等个人用痛苦承受法律畸重。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