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4.18”案件的刑事责任分析
一、案情简介
4月18日,河南省新乡市原阳县盛和府小区施工现场的堆放土方处挖出了4具儿童尸体。这些儿童是事故小区邻原阳县原兴办事处温庄村人,他们分别是5岁、8岁、9岁、11岁。
(图片来源:互联网)
案发当天时间线
15时51分刘某邦等4名儿童在原阳县原兴办事处温庄村村内南北水泥路上玩耍
16时23分陆续在工地东南部的土坡高处出现,依次滑下,在附近玩耍,边玩耍边向北走
16时30分向案发现场方向走去,离开视频监控范围。
16时49分,司机时某盼驾驶一辆重型自卸货车驶往案发现场卸土。
16时56分,司机蔺某创驾驶另一辆重型自卸货车驶往案发现场卸土,司机彭某雨驾驶一辆挖掘机向案发现场驶去,离开视频监控范围。
17时许,彭某雨到达案发现场后,操作挖掘机清坑,期间看到挖掘机挖出类似人形物体,遂停止作业并下车查看。
17时10分,施工方负责人吴某杰到达现场后随即拨打120电话,救护车到达现场时,发现该名儿童已无生命体征。
17时49分,原阳县公安局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原兴派出所民警先期到达现场,原阳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陆续到达,开展救援和现场保护工作。
据悉,事故发生的土方位于工地东北角,有6~7米深,是专门用于堆放土方的区域。事故发生时,作业车辆从工地西南侧将土方运至事故发生地。根据施工人员介绍,从施工区域的地基内挖出的土方,会由渣土车(即自卸车)运往事发地点一带堆放,再由挖掘机归拢,等地基需要回填时,再把土方拉回去,这叫“场内盘土”。
(图片来源:互联网)
根据目前所公布的情况,该案存在如下问题:
根据4月20日法医鉴定结果,三名儿童系被泥土压埋致机械性窒息死亡,还有一名儿童系被泥土压埋致机械性窒息合并肺破裂、脊柱断裂死亡。那么是否在救援过程中存在不当行为?
据悉,该项目没有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属于违法施工。且该项目已被责令停工整改,为何在今年2月复工作业?
该施工现场管理不符合规定,施工围挡设置存在缺陷,个别出有损坏豁口。
施工车辆作业不符合规定,运土重型自卸货车倾卸土方时,后方未设置安全观察员。
5. 施工场地安全巡查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无关人员进入施工场地
目前公安机关依法对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8名开发及施工人员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这件令人心痛的悲剧背后,我们应当反思当前建筑工程中安全生产监管的缺失。
二、该案存在的法律问题
该案无疑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之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涉案施工在生产、作业过程中,未按照有关规定对施工现场监管,生产、作业的不规范最终导致儿童被掩埋的悲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号)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造成死亡三人以上,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根据调查结果显示,施工方并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根据法律规定,未依法取得安全许可证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属于该罪的从重处罚情形。
根据河南省原阳县委在事故发生后的决定,对在盛和府建筑工地“4·18”压埋窒息事故中负有监管责任的县住建局党组书记、局长孙国安和安全股股长王建刚予以免职。对县城管局(县城市综合执法局)党组书记、局长魏学义启动问责程序。结合涉案施工方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施工,且在被责令停工整改后,继续施工的情况来看,该案不排除存在贪污贿赂、渎职犯罪的可能。涉案施工方很有可能以行贿方式逃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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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社会广泛关注的是追责人员问题。根据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本罪的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上述主体不因合同中安全责任分担的约定条款规避其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具体而言,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工程项目部等在内的主体。
本罪属于典型的过失犯罪,该罪的因果关系具有不作为性,犯罪结果的出现,是由于行为人违反了有关规定的作为义务,如监督过失、管理过失。
现场施工人员的过失属于直接过失,直接导致了儿童被掩瞒的危害结果的发生,其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在主观上存在直接的过失,应当负直接责任。
施工管理人员的过失属于管理过失,由于管理人对施工现场管理的不完备,从而使儿童得以借助直接行为人的过失行为进入施工现场发生危害结果。因此,施工管理人员的行为属于管理过失。
监督人员的过失属于监督过失,处于指挥、监督直接行为人立场的人(监督人)怠于行使防止该过失发生义务从而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这种监督过失,虽然本身并不直接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但却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具有原因力,因而也具有危险性。
基于该案可能还涉及贪污贿赂、渎职犯罪的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号)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或者徇私舞弊,对发现的刑事案件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情节严重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四百零二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定罪处罚。
采取弄虚作假、行贿等手段,故意逃避、阻挠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监督检查的,同时构成行贿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投资入股生产经营,构成有关犯罪的,或者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受贿犯罪行为与安全事故发生存在关联性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贪污、受贿犯罪和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三、建筑工程中安全生产的注意事项
盘点:2019年全国十大生产安全事故
江苏响水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 长深高速(600548,股吧)江苏无锡“9?28”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西乌珠穆沁旗银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2·23”井下车辆伤害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山东济南齐鲁天和惠世制药有限公司“4·15”重大着火中毒事故
河北衡水翡翠华庭“4·25”施工升降机轿厢坠落重大事故 河南三门峡河南省煤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义马气化厂“7·19”重大爆炸事故
广西河池南丹庆达惜缘矿业投资有限公司“10·28”重大坍塌事故 山西晋中平遥峰岩煤焦集团二亩沟煤矿“11·18”重大瓦斯爆炸事故
浙江海宁龙洲印染有限责任公司“12·3”重大污水罐体坍塌事故 湖南长沙浏阳碧溪烟花制造有限公司“12·4”重大爆炸事故
长久以来各地建设工程领域频频发生的重大责任事故,严重威胁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让我们不得不注意到建设工程领域同样也是刑事犯罪的高发地。当前在建设工程领域刑事犯罪中涉及重大责任事故的风险隐患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部分项目工程未经过施工招投标,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在未办理任何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安全监督、质量监督等手续的情况下,违法开工建设,造成安全风险隐患
建筑行业中挂靠经营的情形普遍存在,有的施工挂靠单位甚至继续分解工程并允许无任何资质的施工个人或者施工队参与到分包、转包等过程中,致使部分施工人员在既无施工资质,亦未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管理,甚至未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且未严格监督、教育工人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情况下,自行组织他人进行施工作业,造成安全风险隐患。
施工企业盲目抢工期、赶进度,再加上城市因为空气优良天数达标要求频繁停工进而压缩工期,导致不能按正常工序组织施工,造成安全风险隐患。
施工总承包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以包代管,安全管理体系不健全、日常管理不到位,同时因低价中标易带来降低施工安全防护等必要投入和租赁低廉、缺乏安全保障的机械设备等问题,造成安全风险隐患。
基坑支护和降水、土方开挖、模板及支撑、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脚手架、建(构)筑物拆除、幕墙安装等容易引起群死群伤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因前期保障、专项施工方案编制论证实施、现场安全管理等措施不到位等原因,造成安全风险隐患。
部分施工企业缺乏有效的安全生产岗前培训教育,现场施工人员总体素质不高、安全意识较为薄弱,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现象屡有发生,造成安全风险隐患。
相关法律法规、典型案例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号)
2.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1〕20号)
3.应急管理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通知(应急〔2019〕54号)
4.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失效]【供参考】
5.印华四、印华二、陆铭、张小学、孔维能、封正华重大责任事故案
6.刘卫平、刘胜杰、楚湘葵重大劳动安全事故、非法采矿、单位行贿案
7.泸县桃子沟煤业公司、罗剑、李贞元、胡德友、徐英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罗剑、李贞元、胡德友、徐英成、谢胜良、姜大伦、陈天才、杨万平、卢德全、张长勇、陈远华、周明重大责任事故案
参考文献
1.隗延章:《河南四男孩被埋事件,五岁男童家长:“土方的土质很硬,不可能倒塌”》,载中国新周刊,https://mp.weixin.qq.com/s/52j8bXtdcndiAhZhbcaVdQ,2020年4月26日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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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杜燕飞、王静:《吸取教训!应急管理部公布2019年生产安全事故典型案例》,载人民网(603000,股吧),,2020年4月26日访问。
7.曲新久:《从“身份”到“行为”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一个解释问题》,载《人民检察》2011年第17期。
8.黎宏:《重大责任事故罪相关问题探析》,载《北方法学》2008年第5期。
9.刘守芬、申柳华:《重大责任事故罪罪过形式研究》,载《法学论坛》2006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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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海阳律师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专注刑事诉讼、刑事合规及风险防范
从事法官及律师工作二十年,注重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相结合,除每年亲自办理案件数十起外,同时还在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上海大学法学院等高校从事法律教学及社会公益。
陈律师所代理案件曾被中央电视台、凤凰卫视、北京电视台科教频道、《法制日报》、《新京报》、《人民法院报》等媒体报道,并多次为《中国律师》、《当代律师联盟》、《律政方圆》等杂志撰稿。
相关职务:
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 业务指导委员会主任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全国刑事委员会副主任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法律硕士导师
上海大学法学院 兼职教授
最高人民法院诉讼中心 刑事咨询监督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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