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治“霸王条款”须借法治之力

人民时讯快报 次浏览

  近日,有关“上海迪士尼禁止自带饮食引发诉讼”的话题引起广泛关注。事件源于2019年初,上海华东政法大学大三学生小王到上海迪士尼游玩,携带的零食遭到园方翻包检查,并加以阻拦。小王认为迪士尼为了经营利益或以园内卫生问题为借口来实施此规定,是霸王条款,侵犯了消费者权益,侵害了公众利益,因此,于3月5日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石激起千层浪。网友们纷纷“分享”了自己的相似经历,一些人表示,自己虽不赞同景点“禁止自带饮食”的规定,但因规定是针对所有游客,所以也没有办法;另一些人则表示自己能够理解这一规定,但对园区内的高价餐饮表示不满。

  其实,禁止游客自带饮食的规定,不仅不符合法律规定,而且涉嫌侵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日前,中消协也已就此事做出表态:支持该学生对上海迪士尼的诉讼,迪士尼利用其特殊地位对消费者进行限制、“搜包”,是有损消费者人身权益的行为。

  事实上,禁止自带饮食这一类的“霸王条款”早已不是什么新鲜事。“本店谢绝自带酒水”“特价商品概不退换”“临时取消旅游团,本旅行社只退费不赔偿”“包间最低消费XX元”等情况屡见不鲜。此类“霸王条款”之所以层出不穷,追根溯源,是一些商家无视法律和缺乏商业道德。此外,消费者对此类现象大多采取默默忍受的态度,也将这些名目众多的霸王条款“合理化”。

  想要让“霸王条款”不再横行霸道、为所欲为,除了需要消费者不再沉默,积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还需要有关部门严格执法,查处时不能“雷声大,雨点小”,更不可对此类违法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唯此才能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其实,在现代法治社会里,法律法规肯定比“行规”要规范、系统、权威而有效得多,且能够满足公民对于公平、正义等价值的追求,符合社会良性导向。任何“行规”都要符合法律法规,更不能超越法律法规,成为宰客的“霸王条款”。如果纵由上海迪士尼的“行规”逾越法律法规,那么各种各样的“霸王条款”还会层出不穷,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更违背了法治精神与市场交易原则。(王 恒)

整治“霸王条款”须借法治之力

[ 责编:王欣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