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刘金祥
提要:法学评论相对于原文原作具有更高的理论基点和学术基点,拥有更宏阔的参照系统。当下,法学界呼唤一批职业学术评论家的出现,推动法学学术的繁荣和勃兴。
法学评论的存在价值在于提供一种理性判断和引导,即解读和抉发法学文章和法学著作的直接作用和间接效能,包括思想内涵、立场观点、引证资料、学术价值、写作风格、治学态度等,由这种价值判断向作者、刊物或出版社发出一种学术反馈,使他们纠偏、改正和完善。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学评论是法学繁荣不可或缺的重要构成和有力支撑。
当然,法学评论还有宣传与推介职能,一篇重要法学文章发表或一部重要法学著作出版以后,通过法学评论能够引起法学界关注和读者注意,进而在一定程度上扩大其学术影响力和社会知名度,毕竟法学研究是生产周期较长的学问,是坐冷板凳的学问,因此,法学工作者苦心孤诣研究出来的成果,需要也值得推介和宣传。法学评论能为法学读者提供路标和拐杖,为法学工作者和期刊或出版社沟通信息,为法学界的新成果充当媒介,这足以说明法学发展离不开法学评论的杠杆作用。
当然,充分肯定法学评论对法学发展的重要作用,并不是说任何法学评论都是有益无害的。搞好法学评论,既需要评论者具有良好的动机与公正的态度,也需要评论者具备必要的素养和能力,特别是动机要与人为善。所谓“与人为善”就是要满腔热情地爱护作者和帮助作者,所运用的评论方式能被对方心悦诚服地接受和认可,以诚感人,以理服人,确保良好动机最终达到良好效果;所谓实事求是就是一方面要忠于原文原作,使自己的见解观点切合原文符合原作,另一方面要深入挖掘原文原作的思想意蕴,高度提炼原文原作的主旨精华,通过务实理性的法学评论使原文原作走进法学界走向广大读者。事实上,法学评论所秉持的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也正是法学研究所应坚持的基本立场。
遗憾的是,现实中在一些法学研究者和法学评论者那里,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并没有充分地体现出来,法学界迄今仍然缺乏一种健康的批评机制和友善的争鸣氛围。从近年法学评论的总体情况看,明显而突出的问题是学术批评开展不力,其中以法学图书评论最为差强人意,不少法学书评形式单一、风格单调,文风具官样色彩和“八股”倾向,溢美之词过多,批评文字太少,即便指出问题也是在文末附上两句、点缀一下,尤其令人遗憾的是,很多书评把出版社推销图书放在首位,书评似乎成了变相广告,不遗余力地为作者站台助威,加之很多作者对于法学批评心理承受能力较差,听到好话眉开眼笑,听到批评暴跳如雷,这就使得不同学术见解得不到充分讨论,不利于法学学术进步。
亚里士多德公开表明“吾爱吾师,吾更爱真理”,我国古代哲学家戴震奉行“治学不为媚世语,独寻真知启后人”,近代著名学者梁启超则宣称:“现身甘做万失的,著论求为百世师。”前人尚能有如此高迈的学术追求,今天法学评论者更应做到“不唯上不唯书要唯实”,不迷信权威,不逢迎世俗。也许有人认为,开展法学评论或批评会抑制法学新思维钳制新思想,与繁荣法学的初衷南辕北辙。但笔者认为,法学需要自由,既包括探讨的自由,更包括争鸣的自由,尤其是法学评论自由与法学研究自由是相辅相成的,是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
长期以来法学界有一种陈腐看法,认为评论文章不是学术文章,这未免有些片面和狭隘。那些广泛占有资料、思想观点比较深刻、具有独到见解的法学评论,无疑是不折不扣的学术文章,因为法学评论作为在理解和选择基础上的再创造,不仅是对原文原作的一种理解和阐释,而且是对原文原作的一种丰富和提高。不仅拓宽了原文原作观点的思维时空和学术视野,更重要的是开掘出原文原作未曾揭示的更新更深的底蕴,具体说来,法学评论相对于原文原作具有更高的理论基点和学术基点,拥有更宏阔的参照系统。当下,法学界呼唤一批职业学术评论家的出现,推动法学学术的繁荣和勃兴。